银行承兑质押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银行承兑质押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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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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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 (商业银行)同意承兑乙方 (出质人)总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的商业汇票,并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年 字第 号的《银行承兑协议》。
2、为确保乙方对上述协议的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为质物。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乙方用于质押的质物
1.1 名称: ;
1.2 数量: ;
1.3 价值及折扣率: ;
1.4 期限: ;
1.5 权属来源: ;
1.6 权属证明编号: 。
第2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甲方以承兑人身份替乙方垫付到期应付汇票款项(即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款及实现质权等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3条 质物的移交与交付
3.1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质押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协议项下甲方因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还清之日止。
3.2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
第4条 出质登记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5条 质物的保管及责任
在质押期间,甲方须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质物灭失或毁损的,甲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因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而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第6条 保险
6.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险别,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将质物向甲方指定的 保险公司办理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协议项下汇票到期日的最远期限。
6.2 投保财产若发生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垫付票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与乙方办理保险赔偿金的提存,以备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时,支付应付票款。如乙方未办理质物投保手续,甲方有权代理乙方直接办理,有关费用仍由乙方支付。
第7条 质物的孽息收取权
甲方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此项孽息收入应先行用于充抵孽息的费用。
第8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9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的款项用于清偿协议项下甲方已垫付票款本息或由双方办理该款项的提存,己备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时支付应付票款。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10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或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若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物。
第11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依法处分质物:
11.1 协议项下汇票付款日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能按协议交足票款而由甲方垫付的;
11.2 承兑申请人经营场地被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或关闭;或无正当理由停止营业2个月以上的;
11.3 承兑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1.4 承兑申请人被宣布解散,破产的;
11.5 足以危及协议履行的其他事宜。
第12条 质权的实现
12.1 承兑申请人按协议规定存足承兑保证金或及时足额交存了应付票款,使甲方支付票款时无须垫款的;或甲方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或乙方筹足资金还清了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质权随之消灭,甲方应当返还质物。
12.2 汇票付款日到期,甲方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或乙方不能及时清偿甲方垫付票款的,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以偿还甲方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2.3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甲方因垫付票款而形成的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另行追偿。
第13条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5条 质押合同的生效
15.1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或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质物移交于甲方占有或交付甲方之日起生效,至协议项下甲方垫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15.2 本合同项下质物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协议项下甲方垫付票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全部还清时失效。
第16条 本合同一式 两 份,各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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