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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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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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押 合 同

质 押 合 同

-168275-104775

2019版

2019版

-752475-244475


质 押 合 同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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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物清单》的质押物及/或其权利(统称“质押物”)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质权人与 (以下称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担保范围


出质人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质押物


质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质押期间,质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条 出质登记


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并在质押物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证书移交给质权人,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质押物的交付、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将质押物及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如需办理出质登记的,则应按第四条规定进行交付)。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物。


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第六条 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处理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押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七条 孳息的收取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物所生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孳息,用于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但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八条 特殊的质押物


如质押物为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出质人在存单到期日应向质权人申请为其办理本息转存或自动转存手续;出质人不申请办理的,质权效力不受影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 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合同等规定应向质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质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质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十条 质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质权人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处分质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物。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出质人不得以此抗辩质权人。


债务人/被担保人清偿主债权,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质押物。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出质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出质人仍以本合同项下质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在需征得出质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或出质人拒绝的,出质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声明与承诺


出质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出质人是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出质人保证质押物依法可设置质押,而且质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出质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出质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质权人保存;


3、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出质人为第三人且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出质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出质人未向质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质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6、若在质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质押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质押人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押物或拒绝或拖延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因为出质人的其它原因,致使质权不能有效设立或质权人无法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因此所受得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出质人在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出质人应及时向质权人报告金额占其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五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质押物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妨碍质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出质人不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出质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6)、出质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出质人在与质权人或质权人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质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出质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4)、要求出质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


(5)、行使质权;


(6)、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七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费用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各自承担。


第二十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质押物清单;


2、 。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机构的,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向该地址发送的文书均视为送达有效。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出质人与质权人确认,本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充分协商基础上签署。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均已充分咨询独立、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已完全、充分理解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双方均愿意接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出质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之时设立。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及债务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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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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