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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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管理方):
法定代表人: 【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依照《 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出租方将 商场展位租赁给承租方,并由管理方基于商场运营提供市场管理、营销、推广、培训等商业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展位编号、位置及用途
租赁给承租方的展位编号、位置及展位仅限用于经营的品牌品类信息如下:
序号
展位编号
经营品牌
经营系列
品类
展位位置
第二条 计租面积
展位实际面积约为 平方米,展位公摊系数为 。经核算,该展位计租面积约为 平方米(含公用过道、大楼立柱、公共卫生设施等公摊面积),具体以最终确认的实测面积计算为准。
第三条 租金和管理费
1、承租方应于每一付款周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和市场推广费,并向管理方支付管理费(管理方就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市场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品牌宣传及营销推广、金融相关增值服务等)。
2、租金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租金首期为人民币 元,末期为人民币 元,期间每一期均为人民币 元。市场推广费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市场推广费首期为人民币 元,末期为人民币 元,期间每一期均为人民币 元。
3、出租方授权管理方工作人员代为收取租金和市场推广费。根据出租方(或其关联方)和管理方(或其关联方)此前签订的委托建设装饰和经营合同(或性质类似的合同,以下简称“委管合同”),管理方有权向承租方直接收取一部分租金和市场推广费,作为出租方在委管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委托经营费,该部分租金和市场推广费付至管理方账户。出租方仍应根据委管合同第6.1.(2)条约定的租金和市场推广费金额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4、管理费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承租方应付的首期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末期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期间每一期管理费均为人民币 元。(包含公共照明电费、水费、保安费、公用区域清洁费、电梯使用费及公共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费。)
5、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此后应于每一付款周期之前的20日前(非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支付下一期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
6、承租方在经营中发生的工商管理费、税金自行承担,按规定交纳。
第四条 租赁期限、付款周期及开票信息
1、租赁期和服务期限均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实际开业之日为准),出租方应于起租日将展位交付给承租方,交付状态及相应的设施、设备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交接清单”。
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在本合同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是否续签合同,另一方须在接到通知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逾期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通知方的选择。如双方继续合作,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与租约期另议)。
2、租金和市场推广费的起算时间为 年 月 日(以实际开业之日为准);管理费的起算时间为 年 月 日(以实际开业之日为准)。
3、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的付款周期均为半年。
4、承租方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要求出租方和管理方分别就其收取的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出租方和管理方提供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营业执照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
承租方应对上述发票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因上述信息不完整或错误导致出租方和管理方无法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和管理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保证金
1、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管理方支付保证金,其中: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服务保证金人民币 元;电信设施保证金人民币 元;装修工程保证金人民币 元。(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服务保证金和电信设施保证金以下合称“履约保证金”;所有类别的保证金以下合称为“保证金”)。
2、本合同终止后,在承租方没有未结客诉且质量保证金尚有余额的情况下,管理方按以下第(2)种方式向承租方返还质量保证金:
(1)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一年后返还30%,满两年后再返还30%,满三年后返还剩余金额;
(2)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三年后一次性返还;
(3)承租方对外承诺商品质保期为 (>3)年,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满前述 (>3)年后一次性返还。
第六条 装修
出租方同意给予承租方的装修免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租方需自接到商场通知之日起7日内进场装修,期间对展位进行装修,并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管理方支付垃圾清运费人民币 元,如承租方在接到管理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进场装修,则视为承租方自行放弃所承租展位,管理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已收定金不予归还。
第七条 其他收费
1、承租方应支付电费、空调费,电费单价为人民币 元;空调费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米,承租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承租方应向管理方支付电费。管理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承租方提供空调服务,承租方应在管理方提供空调服务的期间向管理方支付空调费。
(2)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电费。出租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承租方提供空调服务,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提供空调服务的期间向出租方支付空调费。电费和空调费由管理方代为收取。
(3)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电费。出租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承租方提供空调服务,承租方应在出租方提供空调服务的期间向出租方支付空调费。电费和空调费由出租方自行收取。
2、如展位所在地基础电费因供电部门调价而上涨,则承租方应支付的电费、空调费应在7.1款约定价格基础上按同等涨幅同时上调。
第八条 收款信息
1、出租方收款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户:
2、管理方收款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 商品标价限制
1、承租方应合理确定商品标价,在商品标价签和实际销售过程中采用的折扣率不得低于 折。承租方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低于本条所约定折扣率的,应事先向管理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管理方同意方可实施,原则上仅限最多的五款商品或工厂整体促销期间。
2、管理方执行以下第(2)种方式对顾客提供退货服务。
(1)30天无理由退货。
(2)在30天无理由退货的同时,对符合15分钟退单条件的,实施15分钟快速退单服务。具体指承租方在履行管理方服务承诺“30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对于同时符合“购买之日起30天以内、尚未送货、顾客票据齐全”退单条件的退货需求,承租方承诺配合管理方实施15分钟退单的服务。
第十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在本合同签定后,承租方应将进场装修日程安排及开业日期报出租方确认,出租方及管理方应及时将营业场地按约定日期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应及时进场装修和组织约定的品牌商品进场(详见附件三)。
2、管理方负责经营场馆内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承租方负责承租场地的设计装修(内装潢应在一年内至少翻新或改造一次),并自行承担费用,承租方装修时应遵守出租方有关规定(详见附件一)。
3、承租方有对经营品牌产品保护、调配的权利,在组进配套产品(非合同约定品牌)时,必须报管理方审批,经管理方同意后,方可组进。但是组进产品所占面积比例不得超过租赁面积的10%(详见附件三)。
4、承租方应保证对经营的产品具有合法经营权,须出具生产商提供的产品代理经营授权书,因不具有经营权或侵犯了他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详见附件三)。
承租方在其展览、经营过程中,应以合理方式向顾客明示以下内容:
(1)其拥有合法经营权及/或合法授权;
(2)出租方及管理方并非该产品之生产、销售者,如该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引起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解决,与出租方无关,而不因出租方及管理方为该展厅之出租/管理人及/或与承租方存在代收货款关系而有所影响。
5、承租方应依法文明经营,不得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要实行三包,所经营的商品品质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要遵守本市行业规定(详见附件三)。
6、在合同期内,由于承租方故意、过失或内装修事故,给出租方或场馆内其他方的财产和安全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7、保险
(1)承租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必须购买全面的公众责任险和足额财产一切险,并保持保险单在合同期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合同责任,租赁区域内的任何动产、不动产、商品、附属设施或人群所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以及一切险。承租方应当使出租方也被列为上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并使保险单加签关于放弃对出租方的代位求偿权的批注。承租方应在保单生效后五日内将上述保险单及批注的保险经纪人签署的保险凭证复印件交给商场营运部备案。
(2)遇发生意外时,若因承租方未购买前述保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3)投保标准按承租方入场商品的价值确定,最低投保额按合同面积每100平方米不得低于20万元核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8、承租方因为各种原因,不经营本合同约定的品牌系列产品时,管理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双方继续合作,管理方可以根据承租方所经营的产品品牌情况,按产品的布局定位重新进行位置安排,但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9、管理方制定并实施了展厅人员管理制度,承租方须认真遵守和执行(详见附件五)。
10、承租方必须遵守管理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管理方将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或按规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租赁期内,管理方为改善经营管理,新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方。否则承租方有权以不知悉出租方管理规定为由抗辩。
11、管理方可拍摄和使用承租方展位内产品及展场的图文资料,可使用承租方提供的图文资料,用于出租方或管理方方的广告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
承租方需转让租赁区域经营权利或再将租赁区域承包给第三方经营,必须经过管理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按程序办理撤场手续,同时必须保证第三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原租赁合同月租金及月经营服务费总额20%的转让费。否则,承租方应当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出租方将没收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并对该展位另作安排。
第十二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充分解释和理解
各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管理方已就所有条款向承租方及其授权代表、经办人员作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承租方及其授权代表、经办人员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完全理解和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所有附件。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有关变更事项的补充性法律文件,且必须加盖管理方及出租方公章后生效。
2、承租方特别同意,未经管理方向承租方出具专门的书面授权书,管理方工作人员无权代表管理方作出任何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诺、保证或行为,对此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完全理解和同意。
3、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管理方及出租方,向出租方和管理方支付相当于贰个月租金、市场推广费和管理费的违约金以及根据合同应当交齐的其他费用,经管理方同意并办好所有退租手续方可撤离展位。
4、除第12.3条约定情形外,其他有关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项,由三方根据合同通用条款以及附件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均应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其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六条 通知和送达
1、给出租方的书面文件应通知和送达至:
联系部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2、给管理方的书面文件应通知和送达至:
管理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由于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承租方同意并确认可将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件送达至本合同约定的展位,并由当时在岗的承租方营业员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或按以下地址向承租方进行通知和送达:
联系人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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