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XX乡村组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组干部的教育、管理、激励和监督,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是指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组干部是指村(居)民小组党组织书记、组长、副组长。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由乡党委、政府研究成立XX乡村组干部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下面简称“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党建办。负责村组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全面履行乡党委、政府责任,对不称职的村组干部依法依章进行免职或罢免。村级组织换届时,确保换届工作及时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乡纪委(监察室)、乡党建办公室按法律规定及机关(部门)职能做好对村级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设岗定责
第五条2021年3月1日起,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在全乡4个村民委员会实施,1个村改社区社区参照实施。村(居)民小组不在实行范围内。
第六条岗位设置。统筹核定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数,推进交叉任职。每个村委会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干部7人,村改居及城市社区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干部9人,统一按“正职”“副职”“委员”设置三类岗位,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社区)“两委”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正职、副职、委员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鼓励符合兼任规定、达到任职条件的村(社区)干部兼任所在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小组组长。各村(社区)按照“一人兼多职、一人取多酬、宜整合则整合、宜兼职则兼职”的原则,整合“几大员”工作职责由村(社区)干部担任或兼任,原则上,村级组织除核定的村(社区)干部职数和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外,不再单独设置村级“几大员”等岗位或单独聘用辅助人员。(材料来源:哒哒君网)
第七条责任分工。各村(社区)按照“一村一策”要求确定村(社区)干部分工方案和分工负责岗位职责任务清单,并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履职尽责。除统筹外的其他辅助性岗位,村(社区)“两委”及监督委员会成员只履行领导责任,原则上不再承担具体的业务。(统筹和辅助岗位: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新农保协办员;综治调解员;治保主任;防震减灾联络员;计划生育宣传员;妇联主席;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村级路政协管员;民政信息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信访工作人员;地质灾害监测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联络员;人社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综合平台管理员;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退役军人服务站服务人员;村(社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水利协管员;村(社区)康复协调员;住户调查员;住户调查指导员等。)辅助性岗位名称及统筹范围可由乡党委结合实际进行分工和调整。
第八条报酬补助。按照《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补贴岗位的通知》(XX组联发〔2019〕2号)、《XX市XX区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实施方案》(XX改委发〔2021〕1号)通知要求,将各级财政保障的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与各级各部门按规定在行政村设定的各类岗位补助经费统一整合,按照村(社区)干部待遇按“正职”〔村(社区)书记、主任〕每人每月5000元、“副职”〔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每人每月4000元、“委员”〔村(社区)“两委”及监督委员会委员〕每人每月3000元标准核定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按不高于每月岗位补贴10%的标准核定绩效奖励。村(社区)干部兼任村(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和村(居民)小组小组长的领取兼职岗位补贴的50%。组干部待遇按照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补贴岗位的通知》(XX组联发〔2019〕2号)要求下发。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村组干部应当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善于处理基层矛盾,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组干部:
(一)政治上存在问题,违反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反社会言论,拒不执行中央和省、市、区、乡重大决策部署,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人”;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犯罪前科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的;
(四)组织、实施或参与邪教和非法宗教,热衷于宗教迷信活动,影响党在基层执政的;
(五)利用宗族、宗派势力干扰农村正常工作的;
(六)涉黄涉毒涉赌受到处理的;
(七)政治素质不高、组织观念不强,长期无理上访、越级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担任村组干部期间,长期不公开村(居)务、组务的,侵占或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九)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经职能部门认定,应整改而未整改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担任村组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实施农村优秀人才回引和社区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人才后备力量动态管理,储备村级后备力量。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青年。通过定期培训、专人帮带、实践锻炼、聘用等形式,促其工作能力提升,并对工作表现不好、群众认可度不高的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村组干部注重从党员、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大学毕业生、复退军人中培养选拔;根据工作需要,乡党委可以向村(社区)党组织选派第一书记。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区委核定的干部职数,不得随意增减干部职数。非换届选举年度,缺额村组干部的补选,按照《中共XX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XX省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XX组通〔2019〕54号)和上级关于村组干部补选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增补村组干部的,严肃追究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责任。村组干部自愿辞职需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报请乡党委、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的,即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不得同时在同一村(社区)“两委”班子任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领导制度。村组实行党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组干部工作会,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召开会议必须有记录,并严格做好会议考勤工作,无故缺席人员需下次开会前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工作日及年休假制度。严格实行全员上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每名村(社区)干部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规定要求。正常工作日,村干部全员上班,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5:30,如遇急难险重工作,按照乡党委、政府通知执行。正常工作日下班时间、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每天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上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并保持通讯畅通,若擅自离岗,每发现1次从绩效补贴中扣发100元,并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一年之内擅自离岗累计超过3次或连续超过3天的,责令其辞职。每位村干部每年享受10天休假。
第二十条办事制度。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能立即办理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属于村组干部职权范围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意见或给予办理;超出职权范围难以解决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上级报告。如遇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到场处置。
第二十一条请销假及外出报告制度。村(社区)主要领导因事因病未正常到岗以及休假的,要向乡党委、政府请假,其他干部要向村(社区)主要领导请假,事后要及时销假。村(社区)主要领导离开XX市,需报乡党委、政府同意。其他村干部有事外出,经村(社区)主要领导书面审批同意后,报乡党委、政府备案。若擅自外出,发现一次,从绩效补贴中扣发100元,并给予批评教育;一年之内累计超过3次的,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谈心谈话制度。联系村领导定期或不定期与村组干部交心谈心,了解村组干部的思想、工作、家庭和生活情况,特别是对村(社区)主要领导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村(社区)主要领导应经常性地与班子成员及组干部交心谈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推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村(社区)根据乡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每年年初要制定工作目标计划。乡考核领导小组坚持每月检查、年中考核、年终考核。
第二十四条议事制度。健全完善村(居)民代表会、“四议两公开”等制度。凡涉及村集体和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及监督审计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财经制度。乡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离任村组干部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三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三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村务、组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一般性村务、组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民生等事项要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积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第二十八条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制度。群众对公开的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询问,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因处理不及时造成群众群体性上访的,每次从村(社区)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补贴中扣发200元。
第二十九条工作移交制度。村组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进行工作移交。村组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组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用品、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组。工作移交由乡人民政府指派专人负责监交。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社区)和乡党委、政府应给予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组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党委、政府或乡纪委(监察室)反映。
第六章考核激励保障
第三十条考核制度。采取每月考核、季度评价、年终述职的方式开展绩效考核,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坚持将岗位补贴和绩效奖励发放与日常管理和考核相挂钩,发挥督促整改和激励保障的作用。
(一)考核时间。
每月考核于当月25日前完成,季度评价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年终述职于本年度12月份举行。
(二)考核内容。
常规工作完成情况: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将常规工作细化为村(社区)工作任务清单(附件2)和村组干部工作任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附件3)。通过完成工作任务清单得分,存在负面清单问题扣分的“积分制”,对村(社区)班子和各村组干部常规工作进行评价,重点考核党的建设、乡村振兴、基层治理、服务群众等工作实绩及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及时提醒纠正在政治建设、履职尽责、工作作风、品德修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通过“派单制”强化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每个月由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党政办)向分管领导收集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责任主体等内容后形成任务清单(附件4),派发各村(社区)督促任务完成落实。
民主测评情况:由乡、村(社区)分别召开书记述职测评会,支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对村组干部开展民主测评。
(三)考核方式。
每月考核。由联系村领导、下村组长、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村(社区)两委委员、监委会委员对照村组干部工作任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派单任务完成情况对村(社区)“两委”委员、监委会委员、支部书记、组长、副组长进行打分(互评),满分100分,打分表见附件5。其中联系村领导、下村组长、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打分的平均分占40%,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监委会主任打分的平均分占30%,其他村(社区)两委委员、监委会委员打分的平均分占30%。分数按:100-95分为“优秀”、95-90分为“较好”、90-80分为“一般”,80分以下为“差”四个等次进行统计,统计后如优秀人次大于参加考核人数的20%,则由村(社区)召开班子会议确定参加考核人数的20%为最终优秀人员名单,其余划入“较好(95分)”等次。各村(社区)于当月25日前汇总每人每月考核等次、得分等信息报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乡党建办),作为核定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的依据。
季度评价。由乡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乡党政领导班子会,由班子成员按照工作任务清单及派单任务完成情况对各村(社区)党总支(村委会)打分,满分100分,打分表见附件6。按照村组干部工作任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派单任务完成情况对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测评打分,满分100分,打分表见附件5。分数按:100-95分为“优秀”、95-90分为“较好”、90-80分为“一般”,80分以下为“差”四个等次进行统计。优秀名额设置均为1名(可为0),从分数高低来划分进入优秀等次的名额;优秀名额确定后,剩余超过95分的,划入“较好(95分)”等次;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为“一般”“差”等次的村(社区)不能评为优秀。季度评价结果与年终绩效奖励和下一季度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挂钩。
年终述职。由乡考核领导小组召开党总支书记述职测评会。述职会后,由乡党政班子成员、中心站所负责人、下村组组长、乡村振兴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和部分“两代表一委员”结合述职情况,按“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各村(社区)党总支(村委会)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表见附件7。测评会后由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乡党政办)按照公式计算各村(社区)考核分数,满分100分:年终考核分数=(优秀次数×10+较好次数×7+一般次数×5+差次数×3)÷(评议人数×10)×100。各村(居)民小组支部书记述职可参照执行。
(四)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与村组干部工资待遇相挂钩。季度评价和每月考核结果为“优秀”“较好”“一般”等次的,按照村组干部岗位补助标准足额下发。季度评价“差”等次的村(社区)党总支(村委会),当月本村(社区)的所有村组干部岗位补助扣除10%;季度评价“差”等次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按照(80分-得分)×50元/分标准从每月岗位补助中扣除。每月考核“差”等次的村组干部按照(80分-得分)×40元/分标准从每月岗位补助中扣除。扣除的岗位补助资金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总金额。
考核结果和年度评价相挂钩。由乡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汇总本年度考核情况,各村(社区)党总支(村委会)按照季度评价结果占60%,年终述职结果占40%的比例进行年度评价。计算公式为:村(社区)年度考核最终得分=村(社区)季度评价结果×60%+村(社区)年终考核分数×40%。村组干部按照每月考核结果占40%,季度评价结果占30%,年终述职结果占30%的比例进行年度评价。计算公式为:村组干部年度考核最终得分=村组干部每月考核结果平均分×40%+所在村(社区)季度评价结果×30%+所在村(社区)年终考核分数×30%。按照分数高低设置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年终绩效奖励和评优评先人选经乡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结合年度考核最终得分情况进行研究后形成决议进行公示通报。
考核结果与村组干部奖惩相结合。村(社区)党总支(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他村组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连续优秀的村组干部,优先推荐评奖评优。评定为“一般”等次的进行提醒谈话。评定为“差”等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做书面检讨,整改表现不佳的,经乡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可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村干部激励保障政策的有关待遇,严重的按照第七章工作问责及惩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村组干部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优秀党组织书记可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区的评优评先活动,并享受相关待遇。优秀村组干部可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候选人,非中共党员的优秀村组干部优先推荐发展加入党组织。对特别优秀且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可以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在乡党委、政府换届时作为班子人选予以推荐。
第三十二条鼓励村组干部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自身收入,合理提高村组干部待遇补贴。对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工作进步较快的集体或个人,乡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离任补助。按照任职一年补助相应岗位一个月岗位基础补贴的标准进行离任补偿,不符合离任补助条件的离任干部,按相关规定执行。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为村组干部提供养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社会保障。任职满一年、未满60周岁的村干部,按照区级相关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村组干部按照区级相关标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五条各级组织要关心和爱护村组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公道正派的村组干部撑腰鼓劲,激励担当作为;对打击报复村组干部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学习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乡党委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适时组织村组干部进行培训。鼓励村组干部、后备力量参加村干部能力素质和学历水平提升或其他本专科学历教育。
第三十七条要充分利用AAA群、XX岭先锋等平台转发党建工作信息,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村组干部应当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农村党员冬春训、“XX岭先锋”夜校等各类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带头开展经常性学习,加强对现代农业、乡村振兴、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实用技术以及民主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各村(社区)每月至少组织全体村组干部集中学习一次,深入领会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要求,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各村(社区)每月至少通过美篇、信息等形式,向乡党建办报送不少于2篇的党建工作信息。各村(社区)应认真作好学习记录、收集好党建信息,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工作问责及惩处
第三十九条乡党委每半年结合考核结果、日常了解、专项调研、考核评估等工作,将各村(社区)执行情况和干部履职情况纳入村级班子和村级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敢担当、善作为的优秀干部适时进行表扬和宣传。对不履行责任、有负面清单列举行为,不认真抓好落实清单情形的,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经通报批评后,整改效果不明显、整改态度不好的,给予诫勉处理;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视情况给予离岗教育;经诫勉、离岗教育期满仍未改正的,属党组织成员的予以免职,依法当选的干部劝其辞职,劝而不辞的依法罢免;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诫勉教育为期二个月,诫勉教育对象和时限由村(社区)党组织研究提交乡党委决定。由乡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同时向诫勉对象和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发送诫勉通知书。村(社区)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后,要在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诫勉对象要在3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诫勉期满后,要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问题已改正的,解除诫勉。
离岗教育为期三至六个月,离岗教育对象和时限由村(社区)党组织研究提交乡党委决定。为不影响村组正常工作的开展,村组干部离岗教育期间,乡党委或村(社区)党组织可以明确其他干部临时负责其分管工作。
第八章其他纪律要求
第四十条村组干部参加乡党委、政府组织的召开会议,不准迟到、早退和缺席,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的,必须经组织召开会议的领导批准。无故缺席的每次从绩效补贴中扣发100元。
第四十一条对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力或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数据、报表等上报不及时、不准确、审核把关不严,被乡党委、政府通报的,每次从村(社区)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补贴中扣发200元。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共XX市XX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XX区落实移风易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改委发〔2019〕5号)规定:
(一)村组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婚丧新办、丧事简办,节俭戒奢,自觉抵制铺张浪费、攀比之风、享乐主义,不得借机收礼敛财,不得收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财物。严格控制宴请本人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其他人员,如:同事、同学等;禁止宴请现任职岗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被宴请对象赠送礼金或礼品价值不超过600元(不包括因婚丧事宜亲属之间赠送物品和给予经济帮助)。操办婚事,嫁娶单方宴请人数(包括异地、分次办理的)累计不超过300人;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500人。
(二)严格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批程序,村干部向所在党组织和乡纪委(监察室)报告,组干部向所在党组织和村(社区)党组织报告。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及时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三)村组干部不得以升学、乔迁新居、工作变动、庆生祝寿(含:满月客、百日饭客、三岁饭客、过生日等)以及各种答谢宴(含:因病因伤住院出院、谢师宴)等名目操办宴请。不得参加本人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其他人员操办的婚丧、升学、乔迁新居、工作变动、庆生祝寿以及各种答谢宴(含:因病因伤住院出院、谢师宴)等宴请。
(四)村组干部中的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严格遵守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和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政治纪律要求。村组干部要带头崇尚科学,不得组织和参与祭车祭路、算命、相面、跳神、测风水等迷信活动;不得设置“小庙”、“神台”、“佛龛”等封建场所和物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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