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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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策略。县卫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20XX年版)》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XX年版)》安排部署本辖区预防接种工作,科学合理设置预防接种门诊,确定预防接种模式。根据我县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情况,适时开展目标人群预防接种,有效建立免疫屏障,保护易感人群。群体性预防接种要经过安全性、有效性和卫生经济学评价和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县卫计局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在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建立前,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区预防接种和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X政办发〔20XX〕XXX号)开展补偿工作。


(三)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等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要根据实际,依托当地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二、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XXX药品集中采购网实行网上采购第二类疫苗,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预防接种单位。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县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全县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第一类疫苗由自治区、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逐级配送的方式配送至接种单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行政区域各接种单位需求,将第二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


(三)强化疫苗全程追溯管理。按照自治区卫计委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疫苗在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的信息化管理。卫计局要加强免疫规划项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苗签收、接收信息登记管理,争取实现村级接种单位信息化全覆盖,逐步实现全县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县卫计局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接种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要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村级接种单位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开展预防接种。对于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要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保证预防接种质量。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县卫计局要结合实际,依法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人员资质、预防接种设施条件、冷链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以及预防接种告知、记录、报告和宣传工作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县卫计局要试点并逐步推广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务人员要通过县级卫计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县卫计局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疫规划工作人员配备,保持队伍稳定性。编办会同财政局、卫计局要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分〔20XX〕X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二)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县卫计局根据行政区域预防接种工作总量,包括建证、建卡、接种剂次数、流动儿童管理等,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预防接种工作所占比重。


(四)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标准《XXX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第二类疫苗产生的储存、运输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综)发〔20XX〕XX号),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行政区域接种单位收取的第二类疫苗款项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代收代付款项行为,应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进行结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标企业提供的发票及时向中标企业支付相应的疫苗款项。(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强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的普及宣传,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


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执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县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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