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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报/2024 年/12 月/31 日/第 E01 版
第二十二届中国食品安全大会暨 2024 全国食品工业科技进步大会特刊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
管法治研究基地主任胡锦光:
依法应对职业打假人
针对困扰企业、困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业打假人问题,胡锦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 4 月份由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食品和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 ,对职业打假人的兴起与争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立场的转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里面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特别是 2015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扩大了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因此职业打假人主要都集中在食品领域。关于职业打假人利弊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肯定,一种是否定。持肯定的观点认为,对于保证食品安全是非常有利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权利。
胡锦光参与了《关于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 年版) 》的修订。因此他介绍说,市场监管总局其实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一贯是否定的:《投诉举报暂行处理办法》中规定,如果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这种投诉是不予受理的;《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提出要规范职业索赔,“ 对于职业打假人也是不予保护的”。
胡锦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开始是支持职业打假人发挥作用的:2013 年《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 ,第三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当时“ 食品安全问题非常严峻,所以对职业打假人要加以保护”。但是,今年的《司法解释》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主要是两个大的方面:第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做了一个限定,只支持为了自己消费或者为了家庭消费而购买,并且不明知这个产品有问题;第二方面,知假买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不保护的;特别是职业打假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或者反复多次购买,最后法院认定是基于他自身消费或者家庭消费这部分惩罚性赔偿,但是超出自身消费或者家庭消费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胡锦光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到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的,要对敲诈勒索的行为按照犯罪来进行处理;产品并不存在问题,而职业打假人故意制造假象,按照虚假诉讼来进行惩罚。还有就是代购,代购人明知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购买,由代购人来承担惩罚性赔偿,企业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惩罚性赔偿限定了范围。第一种情况,因为“ 三小” 食品企业如果发生了问题,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就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二种,关于标签和说明书,如果只是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胡锦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基本倾向是不保护职业打假人,这样对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市场正常的秩序,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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