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的说明_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__王炜
安徽日报/2025 年/8 月/4 日/第 007 版法规
关于《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的
说明
——2025 年 5 月 12 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王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 》(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决策部署的需要。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大会报告指出, “ 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专门立法。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地方立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是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二是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需要。 近年来, 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兴起,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也面临用工责任需明确、社会保障需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立法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 2025 年立法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政府报送了《规定(草案)》(送审稿) 。省司法厅承办后,组织赴滁州、马鞍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并对分歧意见反复协调论证,在此基础上审核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2025 年 4 月 16 日,省政府第 6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 》 。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 》共 20 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为:
一是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概念范围。参考国家部委文件,确定本规定所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 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第二条)。
二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分别明确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责任(第三条至第六条) 。
三是规定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用工责任。规定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用工责任,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不改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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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第七条至第十条) 。
四是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劳动权益保障。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获取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等权益(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此外,规定了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责任条款和法律责任指引条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规定(草案) 》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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