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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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工作,推动聘用制人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参照《**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包括省法院聘用制书记员以及我院自主招聘的驾驶员、司法警察、书记员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简便易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领导




第四条为有效推进聘用制人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客观公正、精准科学、结果运用到位,特成立**市**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考核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以及分管人事部门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班子成员以及审委会专职委员、政治部负责人、审管办负责人、执行局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督察室负责人。




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解决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考核工作,保障考核工作顺利开展、落到实处。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政治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审管办负责人、执行局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督察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包括政治部、审管办、执行局、综合办公室、督察室五个部门中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干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承担考核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落实考核领导小组指示,汇总考核数据,上报考核结果等。




第三章考核内容指标




第五条考核分为客观评价、主观评价两部分,另设附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采取千分制记分,客观评价扣分项扣完相应分数为止,不计负分。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聘用制人员客观评价***分、主观评价***分,最终得分为主观评价得分、客观评价得分与附加分项、扣分项得分之和;其他部门聘用制人员不做客观评价,主观评价***分,最终得分为主观评价得分乘以*与附加分项、扣分项得分之和。




审判部门聘用制人员客观评价包括跟案数量、法律文书上网、案件流程信息填写、电子卷宗制作、案件卷宗质量、卷宗归档质量、完成其他事务性工作。




执行部门聘用制人员客观评价包括跟案数量、案件节点管理、法律文书质量、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期限报批、案件报结、完成其他事务性工作。




主观评价包括职业操守、业务能力、民主测评。




第四章考核程序方法




第六条聘用制人员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总结




聘用制人员结合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业务技能、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认真撰写个人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交政治部。




(二)客观评价(***分)




1.审判业务考核指标




(1)跟案数量(***分)




由审管办汇总审判业务聘用制人员的跟案数量,达到被考核的审判业务聘用制人员记录案件平均数的,得满分。每增加*件,加*.*分;每减少*件,扣*.*分。




(2)法律文书上网(**分)




法律文书上网做到应上尽上、及时无误的,得满分。法律文书上网公布不及时的,每件扣*分;无故不上网公布,被审管办或上级法院通报督办的,每件扣**分。




(3)案件流程信息填写(**分)




各类案件流程信息填报及时、准确无误的,得满分。因填报不及时或出现差错,影响司法统计工作的,每件扣*分;因案件信息填报存在重大差错,被上级法院通报批评或给本院司法统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件扣**分。




(4)电子卷宗制作(**分)




各类案件电子卷宗制作上传及时、准确无误的,得满分。因电子卷宗制作上传不及时或出现较大差错,影响案件报结和司法统计工作的,每件扣*分;因电子卷宗制作上传不及时或出现重大差错,被上级法院通报批评或给本院司法统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件扣**分。




(5)案件卷宗质量(**分)




案件卷宗装订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执行。各类已结案件卷宗装订及时规范、材料齐全,经评查符合质量要求的,得满分。卷宗装订不及时或案卷材料不齐全的,每件扣*分;指出问题后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每件扣**分。




(6)卷宗归档质量(**分)




归档完成情况以综合办公室统计为准。按照综合办公室的归档通知要求,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卷宗归档任务的,得满分。卷宗归档不及时或出现较大差错的,每件扣*分。




(7)完成其他事务性工作(**分)




认真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或员额法官安排的其它事务性工作的,得满分。因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出现差错的,一次扣*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分。




2.执行业务考核指标




(1)跟案数量(***分)




由执行局汇总全体执行业务聘用制人员的跟案数量,达到被考核的执行业务聘用制人员跟案数量平均数的,得满分。每增加*件,加*.*分;每减少*件,扣*.*分。




(2)案件节点管理(**分)




执行案件未及时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被上级法院通报的,每*件扣**分。




(3)法律文书质量(**分)




校对印制法律文书无差错的,得满分。因文书校对印制错误导致法律文书被评为不合格文书的,每件扣*分;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件扣**分。




(4)法律文书送达(**分)




法律文书送达及时无误的,得满分。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的,每件扣*分;无故不送达,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件扣**分。




(5)执行期限报批(**分)




法定执行期限到期前未及时办理报延手续的,每件扣*分。




(6)案件报结(**分)




对执行案件具备报结条件未及时报结的,每件扣*分。




(7)完成其他事务性工作(**分)




认真完成部门负责人交办或员额法官安排的其它事务性工作的,得满分。因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出现差错的,一次扣*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分。




(三)主观评价(***分)




1.职业操守评价(***分)




职业操守评价包括政治思想、职业规范、廉洁自律三个方面。




2.业务能力评价(***分)




业务能力评价包括工作实绩、工作态度、业务技能三个方面。




考核领导小组、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及员额法官对聘用制人员职业操守、业务能力进行评价,由政治部加权平均后汇总最终得分。




3.民主测评(***分)




全院干警对聘用制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按照“优秀(***分)、合格(**分)、基本合格(**分)、不合格(**分)”四个等次,由政治部加权平均后汇总最终得分。




(四)附加分




1.受到国家级、最高院的表彰奖励,加*分;




2.受到省部级、省高院的表彰奖励,加*分;




3.受到市级、市中院的表彰奖励,加*分;




4.受到区级、本院的表彰奖励,加*分;




5.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形由考核领导小组酌情决定。




(五)扣分




在上级部门及我院审务督察、司法巡查中发现或被通报存在问题的,一次扣*分;被市综合便民服务热线等平台反馈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分。




(六)个别谈话




由考核领导小组指派工作人员与聘用制人员所在部门的干警、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聘用制人员各方面表现和存在的不足。




第五章考核等次评定




第七条聘用制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个等次。




第八条聘用制人员考核分数在本部门排名第一(如果本部门只有一人参加考核且考核分数达到所有被考核人员平均分数以上的),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事业心、责任感强;




(三)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尽责;




(四)积极主动、工作任劳任怨;




(五)团结协作、出色完成任务;




(六)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七)其他可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情况。




第九条聘用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高;




(二)个人道德品行较差;




(三)存在违纪违法事实;




(四)受组织处理、上级点名通报批评;




(五)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




(六)因主观原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出现明显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七)经常旷工或经常无故迟到、早退;




(八)其他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况。




第六章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聘用制人员考核成绩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成绩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强化聘用制人员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对考核分数靠后且普遍反响较差的聘用制人员,由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提醒,谈话后仍不整改的,由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开展考核的部门及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条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在全院公示*个工作日,聘用制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得知考核结果*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考核领导小组反映,考核领导小组应当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若异议成立,应重新评定考核等次。最终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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