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干部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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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干部管理制度【试行】


社区干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分工合作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在社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街道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强化管理,切实增强宗旨意识,规范干部工作程序,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体现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干部管理体系,区民政局负责对全[readpay]3[/readpay]


区各社区工作的指导,街道负责社区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社区干部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服务意识,必须和上级组织保持一致,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五条 社区干部要注重班子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战斗力、凝聚力。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敷衍塞责。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措施不力而导致工作失误的,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第六条 社区要随时处理并解决群众来访反映的各种矛盾纠纷,做到随到随办,立即解决,不推诿批皮,不上交盾,不得造成越级上访。如出现越级上访或群众事件,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化解矛盾:对消极意慢,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社区干部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考评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薪酬待遇、奖励惩戒和调整岗位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xx街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更多免费素材,微信 lbgzkf1】


第三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决策落实“五议一审两公开”工作机制。“五议”即社区“两委”负责人建议、社区党支部会提议、社区“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一审”即街道党委、政府审核把关;“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九条 建立民主监督组织。社区设社区事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履行社区事务和财务管理监督权对社区干部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条 坚持民主管理。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及各类组织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居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干部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社区内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正常上班时间,社区要配备1-2名全科社工,规范设置综合窗口,实行社区公共服务“一窗受理、全科服务”。其他工作人员全部下沉社区,主要精力用于走访服务。


第十二条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落实社区干部值班制度,社区值班干部要认真做好值班工作,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第五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社区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集中讨论与分组讨论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等形式组织学习,不断提高社区干部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不定期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积极引导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高专业素质。


第六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出勤和请销假行为,全面落实xx街道机关干部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参加街道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参加会议实行签到制,不签到或由别人代签的视为未到。


第十六条 因事、因病、因公请假的,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的,以旷班处理;其中,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请假完毕后,请假人须向批假人销假。未销假造成超期的时间视为旷班。


第七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由所属街道负责制发、更换、收缴。要坚持“依法自治、明晰责任、规范用印”的原则,做好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社区印章实行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固定存放,要认真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登记要有申请人、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


第十九条 坚持“先审核、后用印”的原则,规范用印程序,明确用印责任。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如违反程序,印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第二十条 社区印章出具证明使用所涉事项参照《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社区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用印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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