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局制度汇编
目 录
林业和草原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PAGEREF _Toc95h11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制度
机关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readpay]3[/readpay]
会议经费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和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苗木采购制度(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岗位责任制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党务管理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岗位回避制度
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内监督管理制度
廉政建设风险防控管理监督制度
廉政建设风险预警处罚制度
草原防火工作制度
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森林公安大队职权范围
森林公安大队执法监督制度
林业稽查大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0
林业稽查大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3
林业稽查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5
林业和草原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和草原局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内容。
(二)重大决策事项。
1. 有关林业系统内的重要会议、重要政策性文件及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7.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局机关干部动议、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3.局机关公务员考录(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5.研究提出对局机关科室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时的有关问责意见;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3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批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重大事项支出;
3.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五)大额资金使用。
1.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党费的支出;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非常规性的业务经费支出;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经确定的会议议题由相关部门报办公室汇总。
1.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科室、基层单位须在会前充分酝酿,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事项,会前应充分协商,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审议。情况不明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暂不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决策议题,要进行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按规定需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议题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3.党组会议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原则上不审议临时要求经费、财物、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的问题。
(四)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讨论议题,应在会前通知党组成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负责该项业务工作的部门事先准备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局办公室在会前印发党组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
(五)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六)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然后再进行会议表决。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一事一票制。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八)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给党组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印发给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九)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十)党组决议实施中,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局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1、围绕党组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传达学习有关业务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3、研究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
4、听取各分管领导召集召开的风险研判会研判结论,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及措施。
5、讨论通过重点工作方案、重要审批事项和涉及全局的计划、规划,以及财务等事项。
6、讨论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7、讨论通过本局制定的重要文件。
8、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二、会议时间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和缓急程度,经局长批准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三、参会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班子成员参加,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
四、会议主持
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一名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办会由办公室负责。
五、会议议题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各分管领导在报请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制作《局长办公会议议题》。除特殊情况或紧急议题外,原定议题中没有的,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准备,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六、会议表决
会议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并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七、会议落实
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班子成员加强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和
“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谨、制约有力、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从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纪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林草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具体内容
1、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2、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3、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作;
4、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
5、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二、“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工作制度
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要求,由局“一把手”提名分管各项工作的副职人选。有关“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时,由分管领导或具体科室负责人提交讨论方案,交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讨论时,“一把手”不得首先表态或定调,由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达明确观点,“一把手”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经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党办要对整个过程做好详细记录。
三、末位表态程序
1、会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审批使用等事项时,必须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前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
2、充分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副职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
4、如实记录。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方式、会议决策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
四、接受各级监督检查
1、确定班子成员分工后,报市组织、纪检部门备案,除人事和职务变动,一般一年内不得调整分工。
2、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3、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4、接受市纪委的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求、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带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
5、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6、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7、涉及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等重要事项;
8、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后备干部的确定;
4、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5、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6、推荐申报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
1、种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办公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种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6、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
1、按照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种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3、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品采购事项;
5、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3、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
招投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或者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五、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擅自决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向施工单位直接指定分包队伍;
六、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擅自决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决定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甚至授意环评部门出具虚假环评报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八、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甚至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九、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甚至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本制度发布后,凡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一律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予以免职;谋取私利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机关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部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考勤管理。
第三条 根据考勤工作需要,办公室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考勤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上班时间:
夏令时 上午:08: 30- 11: 30、下午:14: 00-17: 30
冬令时 上午:08: 30- 11: 30、下午:13: 30-17: 00
注:如遇国家调整上下班时间则相应调整。
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考勤机制,工作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实行刷脸考勤登记制度。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作为考勤的依据。考勤分为出勤、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工和公休假等类型。【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第六条 出勤签到时间以工作作息时间为准。上班超过10分钟签到的,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签到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未签退下班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及时签到签退的,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告知有关领导。
第七条 坚持专人定期检查与办公室抽查相结合的制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每周定期督促检查考勤登记的落实情况,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出勤情况,要做到人员去向明确。
第八条 每个月为一个考勤期,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考勤结果由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办公室公示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情况上报备案,考勤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三、请销假规定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要填写请假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请假表报财务科留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病假、事假,要填写请假表,其中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要有县、区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财务科备案,交由局长、副局长批准。长期病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标准。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的,向本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假期向分管领导请假,一天以上假期向局长请假。各科负责人、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办公室设立考勤本,做好考勤登记。
四、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规范
为规范本单位干部职工日常行为。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本单位良好形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规范。是指干部职工日常工作中在仪表、业务、交际、语言等方留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包持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工作期间应穿着做到干净整活,做到举止端庄,仪表大方、精神饱满,姿态端正。
第四条 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请(休)假要求提前一天办理准假手续。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离岗保持手机畅通。
第五条 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应主动热情,语言文明,使用普通话。接听电话要热情,答复问题要认真,重要事情要记录。
第六条 工作期间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看电影小说、玩电脑游戏。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妨碍、干扰他人办公。工作时间不轧堆聊天、不看闲书,不睡觉。
第七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失职、不扯皮、不推诿、不越权,严禁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公务期间中午不得饮酒。
第八条 工作精益求购,认真执行纪律法规,熟悉办事程序,讲求工作质量,办事撰文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讲求工作效率。
第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私自传播、泄露不宜公开的工作信息,不传播小道消息等。
第十条 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上班时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按时办公。下班时检查饮水机、电灯、空调、电脑,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一条 遵守机关财务制度,借用公款、领借物品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公物须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 遵守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保证局域网络健康、安全和通畅。爱护桌椅、电脑等办公设备,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要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用油。
第十三条 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要自觉清理,保持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严禁在办公及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四条 要顾大局、识大体,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搞好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第十五条 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滥交朋友,保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品德。
第十六条 遵守社会交际礼仪,进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
第十七条 出入公共场所注意形象,遵守公德。驾驶人员遵守交规,服从指挥,注意安全,文明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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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l、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财经法规及制度。
2、加强经费管理,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建账,并将账目情况于每月初报请分管局长审阅。
3、严格财务审批制度。经费开支实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各种票据核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否则财务人员不可报销。
4、因公借用现金时,要填写借款单,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批后领取现金,公务结束后结清借款。
5、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外出学习、培训、参会等公务性活动,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要求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没有统一安排的,每人每天补助费180元。
禁止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单位确因公务接待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用餐费。
第二条:开支标准
1、用餐标准。一般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局食堂安排用餐。用餐标准为家常菜,不安排香烟和高档酒水。
2、控制陪餐人员。一般应谁主管谁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审批程序【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公务接待坚持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2、用餐安排由接待科室请示分管领导后向办公室申请,经主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办公室及时向接待对象索要派出单位公函并填写《公务接待单》、《用餐清单》、《采购食材清单》(简称“三单”)。
4、公务接待完毕,办公室及时将“三单”经办公室主任、管理员、厨师、陪餐人员签字后,报局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报销。
第四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五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使用公开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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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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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和草原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XX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林业和草原局各科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及局长批准后方可借款出差。
第六条: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科室负责人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单位,并于3日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出差人员住宿标准表:
级 别
省 外
省 内
标准
市 州
县
科级
500元
400元
300元
普通套间或商务间
股级及
其余人员
350元
300元
200元
标准间或单间
(二)主要领导住普通套间,中层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三)对于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住宿费限额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适当上浮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 , 具体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 10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100元。对于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伙食补助费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XX市区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各乡(镇、场站)工作人员到本市出差,各乡(镇、街道、场站)之间和乡村之间工作人员出差,确实发生误餐的,可发给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配情发放。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其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XX市区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场站)出差,各乡(镇、场站)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各乡(镇、街道场站)之间工作人员出差,往返交通费用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封实报销,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不含公休假、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减半发放公杂费。住院超过30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超标准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出差审批的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第二十九条: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标准予以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经主要领导批准回家探亲、奔丧的,单位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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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减少会议费用支出的随意性,降低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
第二章 会议管理原则
第三条:贯彻执行“精简时效、节约开支”的原则。尽量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节约会议费用。
第四条:办公室是我局会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局会议计划。
第五条:会议费用实行预算管理。无计划、无预算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或参加的临时性会议,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三章 会议的审批
第六条:各科室每月按年度会议计划安排和本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向办公室报送会议预算计划,办公室汇总月度会议计划。
第七条:各科室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或参加的临时会议,需报分管领导审查,经局长审批后方可召开,并报办公室备案,否则财务科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会议费用
第八条:会议费用根据会议类别、规模、规格、时间等必须先做出综合预算。会议费用开支项目包括:餐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杂费(文具、条幅、印刷等)、授课费等。
第九条:会议费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各科室组织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每月20日前均需向财务科提报下月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核。会议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支。
第十条:对会议费用在预算范围内进行统一管理、控制使用,不得超支。会议费实行一会一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文件、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财务科对会议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会议报销应及时,会议结束后7天之内办理完毕。报销费用时需严格遵循本单位费用报销程序,统一报销。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使用制度
1、车辆使用由办公室调度管理,使用前必须填报公务用车申请,由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出车。
2、车辆无公务出行时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期间,车辆必须进库或定点存放。
3、实行专人专车管理,不得随意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驾驶员应服从工作调度及应急安排,严禁私自出车,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车辆保养、维修、投保、年审等负责。【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4、严禁公车私用,公务期间不允许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车辆内禁止存放烟、酒、礼品等物品。
5、每个月末要安排专人和财务室对本月行驶里程进行统计,核定予以报销的燃油费用。
6、公务车辆使用科室要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登记台账》,并留存好已签批的《公务用车申请单》。
7、坚持执行公示制度,每月10日前在局公示栏公示上月用车情况。
8、公务用车活动范围应尽量控制在XX市境内,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市的,需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公务用车费用管理制度
(一)公务用车加油情况。
1、局所有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定点加油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2、局办公室每月末核查一次,若加油消费有与固定车辆无关记录或与车辆应行驶里程严重不符,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车辆加油时,驾驶员需填写加油记录表,每次在加油小票上签字并注明车辆行驶里程数,每月末报专人核对。
4、驶离本地区车辆可根据情况异地加油,开具发票,返回后向专管人说明情况,专管人做好记录。
(二)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1、车辆维修本着既要节约又确保行车安全的原则,根据财力和车辆状况统筹安排。
2、要严格车辆维修管理,从市政府定点维修企业中确定修理厂,单位车辆一律到指定地点维修。正常维修:在每月1-2日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汇总后,按程序确定是否维修。紧急维修:经驾驶员提出申请后,局分管领导初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确定;维修费在500-3000元以内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和驾驶员将需维修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维修。
3、车辆维修一律与修理厂家签订合同,确保修理质量。车辆维修、添置配件在1000元以上的,安排指定人员一同前往修理厂进行检修。
4、为保证用车安全,车辆轮胎原则上50000公里更换一次,车辆机油原则上5000公里换一次,车辆正常保养按车辆出厂说明书执行,遇到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特殊处理,产生费用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5、如发生事故,按车辆保险理赔程序解决;驾驶员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闯红灯、超速等造成的事故或违章罚款,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6、驾驶员要保持车辆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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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和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与办公用品采购的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降低办公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办公活动所需物料的正常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用品供应商的确定
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到政府定点采购单位进行采购。
二、办公用品的采购
办公室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应从当年度确定的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处进行。采购人员应对纸张、耗品等产品的价格进行长期跟踪,每次采购应从报价最优的供应商处进行。每次采购前由各科室向办公室上报需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及数量,采购到货后,由采购人员按照清单发放到各科室。如有剩余安排专人及时进行回收保管。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
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做到分次询价,且每次询价应针对同一型号的产品取得二至三家供货商的报价单。采购人员在采购时应将供货商的资料,包括供货商的名称、地址、电话、产品规格型号、报价、保修条件等信息连同采购负责人的意见,报主要领要和分管办公室工作领导。
四、办公用品与固定资产的保管
1、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发放。针对超常规领用情况,由各科室负责人提前向分管办公室工作领导进行报告和说明,经领导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后方可领取使用。
2、固定资产保管由办公室和各科室共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办公家具数量与办公设备的规格、数量、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各科室负责固定资产日常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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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办公用房实际,制定本规定。
1、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2、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3、办公用房的下水道、供水管道、供电线网、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4、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原则,由市管中心根据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使用科室的办公用房面积。
5、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闲置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应由使用科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实施,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6、各科室所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2)擅自开设门、窗;
(3)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4)擅自改建和装修;
(5)擅自外借,出租;
7、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办公室,节约空调用电,下班离开后应立即关闭空调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8、办公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局办公室负责,全体干部职工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美化净化,各科室要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9、办公用房各使用科室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经常对办公用房、机房等重点部位消防设施作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苗木采购制度(招投标管理办法)【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林业和草原局苗木采购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和有关情况介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方法、时间及收费金额;
(四)招标开始时间、投标开始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等。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市财政局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会同采购部门编制招标文件,经专家审核、采购部门确认后发布。
四、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4、评标原则;
5、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6、交货时间要求;
7、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8、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9、合同的特殊条款;
10、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也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五、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因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撤销招标文件。
七、招标文件收受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同时抄告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八、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九、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十一、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十二、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4、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
5、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十四、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部门代表参加。同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列席,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十五、开标时,应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以及开标一览表规定的其他内容。开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案。
十六、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全权代表、招标机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七、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十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比较质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期限和投标方的资信等因素,依据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十九、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评标工作情况、资格,不得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下列评标方法:
1、价格评选法。
2、综合评标法。
3、投票评标法。
4、打分法。
二十一、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二个二、评标结束后15日内,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通知各采购部门,经确认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业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效益和管理质量,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的各个单项工程所构成的总体,也称为基本建设项目。
二、工程项目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作用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三、工程项目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维修改造项目。
四、一般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1、营林科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工程项目申请书。工程项目申请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预计开工建设时间等。
2、营林科组织各部门对工程项目申请书进行评估,并进一步估算工程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
3、主管副局长对工程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通过后形成评审报告,并明确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4、财务科按评审报告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由财务科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方案及地质条件、环境保护、建设工期安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结论等内容。
5、营林科与财务科根据省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经党组批准,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合同责任制管理。
六、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财政决算。
建设项目管理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熟练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2、对基层申报的基本建设立项申请、按规定把关并在三天内向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转报,对批复(准)同意的申请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3、单位的基建项目从立项报批、工程招标、施工管理到竣工审计等方面都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确保全程透明、质量达标,无违规操作、无违纪行为。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备用金
1、项目部借支备用金,用作工作人员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
2、备用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归口部门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同意才能办理付款手续。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及时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借款人到本单位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4、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
1、办公用品及项目部采购的零散物品,由专门人员定点采购,并附采购清单,说明结帐时的折扣情况。
2、所有报销的单据应及时交到本单位财务审计科。
党务管理制度
一、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组织学习、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狠抓落实。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指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
1、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每半年听取和审议一次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委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需由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2、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主要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召开支部成员民主生活会等。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研究发展党员;评选优秀党员等。
4、党课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主要内容是: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教育。
二、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组织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二)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党费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特殊情况,经支部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
(三)严格专人收缴党费。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党费的收缴。收缴后上交局计财科,计财科上缴到上级党组织。各支部每月上缴一次党费,财务科每月12日前上缴上级党组织。
(四)党员增加工资后,以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按比例交纳党费。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进行1——2次,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到会监督和指导。
(二)民主生活会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汇总后发至参会人员,党组要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讨论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重点解决一、二个问题。
(三)参加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应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发言重点突出,切入要害。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事前书面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稿。
(四)民主生活会上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増强团结。要防止把民主生会开成汇报、总结工作的会议。
(五)民主生活会10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送的会议小结,一是召开会议的时间,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和缺席人员名单,缺席的原因。二是会议的主要议题;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要收获。三是存在主要问题改进措施。报送的会议记录必须是原始记录,做到真实、完整,记录人必为党组成员。
四、党组工作制度
(一)党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章要求,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参与行政管理,在单位各个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二)党组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
(三)党组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党组会的作用。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对一时不能决定的事宜,应暂缓做出决定,相互交换意见,适时再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党组书记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向党组报告。党组会形成的决议,每位委员都要认真执行,严守党的组织纪律。
(四)坚持党组工作例会制度。
1、党委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行政班子领导、团委书记等可列席党组会。
2、召开党委会之前一般应确定会议议题。会议内容、讨论的问题,事先通知党组成员,以便作好准备。
3、党组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有: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会议与文件精神及重大部署,其他以及需要及时通报的有关事宜。
(2)党组工作计划和总结;指导单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3)建议建立、撤销、确定或变更党支部设置、党支部负责人人选及党支部换届、调整等工作。研究工会、团委、职代会、妇委会等群众和统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党的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6)抓好组织建设,审批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7)讨论决定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等表彰,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8)监督、检查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情况。
(9)需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五)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呈报上级党组织。
(六)党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资料齐全。
(七)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领导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我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党员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或党小组组织召开。
2、组织生活会内容:
对党员进行党的理论知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讨论党支部工作计划,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选举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接纳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对党员的奖惩;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提高党员素质。
3、组织生活会的基本要求:
(1)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2)党支部(或党小组)要建立“考勤登记簿”,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进行考勤;要有组织生活活动记录,对活动时间、内容等予以详细记录。
(3)党员组织生活会必须注重实效。会前要通知每一个党员做好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4)局党总支将定期检查各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帮助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4、党员组织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本单位(部门)实际,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要议题。
(2)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开展谈心,相互征求意见,沟通思想,形成共识。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反馈出席人员。
(4)党员个人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谈心和征求意见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主要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4、是否彻底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方法步骤。
1、学习教育阶段:一般以党章、中国特色理论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
2、自我评价阶段: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进行。要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如实写好个人总结材料,并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党内外群众评议:先在党小组或党支部内进行党内互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采取召开座谈会或民意测评的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由基层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突出的优秀党员报上级党委给予表彰,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的党员,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兼任组长,各位副职领导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林草局办公室。
二、确定政务信息公开种类、公开方式。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八类:
(一)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本单位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等。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
(三)发展规划,包括本单位负责的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包括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府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财经信息,包括预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行政职权,包括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7类信息以外的本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政务信息公开方式主要有以下七种:
1、政府公报;
2、政府网站;
3、新闻发布会;
4、报刊;
5、广播;
6、电视。
7、网络媒体。
三、加强信息保密审查。
本单位信息保管审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信息公开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进行审查,同时严格按照本地政府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要做到信息自觉公开、随时更新,不失密、不泄密。
四、依法申请公开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
(二)受理机构。本单位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XX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受理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内。
(三)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XX市林业和草原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单位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该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当场提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四)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2、本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3、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披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办公室投诉。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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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回避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工作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促进XX市林业和草原局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XX市林业和草原局全体职工。
第三条 职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
1、夫妻关系。
2、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事项
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2、亲属回避定义与事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职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职工在所述工作中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3、特珠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经局长审批,另行处理。
第五条 回避纪律【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亲属回避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工作,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2、各级干部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所属员工和本人亲属的思想工作;
3、所有职工要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及时向党组织举报;
4、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查处。
第六条 附则
1、机关党委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2、本规定机关党委负责解释、修订。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有效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党内监督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员、领导干部为监督重点,带动党内监督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单位党政正职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综合考评,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述德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约谈和诫勉谈话、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制度。
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的权力制衡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通报、公开制度,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制度。
二、加强社会监督
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工作评议、述职述廉评议以及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依法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强纪检监督
局纪检组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要全面履行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的职能,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开展有效监督。
四、加强群众监督
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舆论监督【更 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项活动的开展、大案要案的查处结果等,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重视、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完善涉腐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机制,推进网络监督法治化建设。
六、加强机关内部监督
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建立机关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制度。
试行财务内部公开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制度,推行单位公务支出公务卡结算支付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单位领导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单位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重大事项分为对外事项和内部事项。
(一)对外事项。
1、上级部门视察指导、调研,重要职能部门来访接待以及科室召开的需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等。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重大事务办理情况。科室人员对外的考察、学习、参观。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或暗访。重要的来人、来信、来访接待及合理化投诉处理;外界涉及本单位的重要舆情。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单位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单位运行、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决策事项、大宗采购行为、大额资金使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3、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职工个人与单位有关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纪行为。
4、本上级组织、领导交办事项;业务合作单位与本单位相关的重大突发业务事项。
5、重大业务差错、工作失误、信息泄密(包括人为的和信息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引起的)。
6、各科室年度、月份工作计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7、科室组织的重要业务培训、主题实践活动。
8、影响单位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以上事项,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党内监督管理制度
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1、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制定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2、加强对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执行党的决议,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3、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4、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5、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组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6、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
7、领导干部每年在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8、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
9、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10、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廉政建设风险防控管理监督制度
1、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旨在降低风险,维护团结统一的良好局面,是开展监督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全体党员干部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监督林草系统一切事务,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员和党支部之间依照党规党纪所进行的相互监察与督促的活动,有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制约、规范党内监督对象。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应围统着监督谁、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基本方面展开。党员干部是监督主体,应该履行或正确履行其监督的职责或责任,主要对党支部和行政办公会议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监督涉及到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方方面面,内容极为广泛。做好监督工作要把握监督的重点内容,抓住监督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使监督取得实效。
4、实现监督的有效形式,应探索监督的思路,把握监督的规律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促使决策更加民主化。
5、在监督中,应受到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与工作的积极性,以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廉政建设风险预警处罚制度
1、廉政建设风险防范管理预警、处罚,是落实“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工作方针,防范和减少廉政风险的有力举措。通过全面的预警机制,强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监督制约制度,实施有力的管理监督,促进决策、执行、监督等坏节在科学、规范、廉洁中运行,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提供坚强保证。
2、廉政预警制度的实施,应坚持主动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则。在单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单位领导成员和科室组织开展。按照分级的原则进行。采取分管领导对机关科室,下管一级的办法,多头预警,层层保障。必要时对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单位纪检组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实施预警制度。
3、实施廉政预警通过以下途径发现: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等反映的;纠风办、行风热线等相关部门移送的;其他发现情形。单位或所属人员有可能发生违法违纪以及重大违规行为或已经发生或出现了不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今后防范制止的,应实施预警,应着眼防范,结合具体实际,采取告知其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政谈话、学习教育、加强组织上的管理和监督、落实报告制度、检查或监察等可行措施。
4、廉政预警的实施,启动预警机制,实施预警措施,反馈落实情况。因实施廉政预警制度不力,致使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依据事实,追究廉政预警制度实施人员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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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工作制度
1、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姓名、时间、负责及联系方式。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保证信息上传下达通畅。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带班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防火办报告。
6、确保防火期用车,以应对突发火情。
7、定期对防火设备进行检修及保养。
8、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补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生态护林(草、湿)员的管理工作,切实调动生态护林(草、湿)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生态护林(草、湿)员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生态护林(草、湿)员的主要职责
1、对管护责任区域森林、湿地和草原进行巡护,掌握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对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域内的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3、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要及时上报。
4、对管护区发生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5、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林业、草原、湿地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6、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7、开展森林、湿地和草原管护政策宣传,做好管护协议规定的其它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8、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护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
二、强化生态护林(草、湿)员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工作站负责生态护林(草、湿)员的管理,要抓好日常检查,不能出现脱管现象。
2、建立生态护林(草、湿)员培训制度,生态护林员(草、湿)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新聘用的生态护林(草、湿)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3、生态护林(草、湿)员按指定管护区域开展日常巡护,并记好巡护日记,森林防火期要全勤在岗。因病、因事请假,须经乡镇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或其委托的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批准,并安排就近生态护林(草、湿)员代为巡护。
4、林草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护林(草、湿)员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护林制度建设、护林责任落实、生态护林员(草、湿)队伍管理、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特别是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成效。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生态护林(草、湿)员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三、建立生态护林(草、湿)员考核办法
生态护林(草、湿)员考核实行百分制,全年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
1、生态护林(草、湿)员管护区内,发生林木破坏、毁坏、被盗的,未抓获作案人员且没有发现任何线索的,每一起扣5分。
2、生态护林(草、湿)员管护区内,发现林地内采沙、取土、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的,每一起扣5分。
3、生态护林(草、湿)员管护区内,发现在幼林地放牧而未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又不上报的,每一起扣3分。
4、要严防上坟等野外用火,每发生一次火灾的扣3分。
5、生态护林(草、湿)员发现火情、虫情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2分。
6、在管护区内发生捕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生态护林员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的,每一起扣5分。
7、生态护林(草、湿)员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相关活动的,或者抽查时不在岗的,每次扣2分。
8、对管护区内涉及公共绿化的行道树和古树名木要严加管护,发现人为损坏要及时制止,制止不力又不及时上报的,每一起扣5分。
9、生态护林(草、湿)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各乡镇组织实施,各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考核可采取季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年考核结束后,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实行动态管理
生态护林(草、湿)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予以解聘: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未能履行生态护林(草、湿)员职责,致使林地、林木受到严重破坏的;
3、经查实属于监守自盗的;
4、身体条件不能适应生态护林(草、湿)员工作,或者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生态护林(草、湿)员职责的;
5、因巡护不到位,造成林业设施严重损害的;
6、发生严重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者滥伐情节严重的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7、生态护林(草、湿)员的解聘,由乡镇政府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聘用关系,并报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五、落实生态护林员的报酬
生态护林(草、湿)员管护报酬每人每年5225元。根据乡镇考核结果按季度发放,生态护林(草、湿)员管护报酬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森林公安大队职权范围
为加强对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刑事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执法办案中的全面、准确、有效的实施,严格遵循总书记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十六字方针,保障林业行政、刑事执法的公平公正性,根据林业和草原局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法》、《森林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权
第一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五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六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七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3]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森林公安大队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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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大队“四个当场”规定
不落实查处机制
一、为了加强对群众上门报案“四个当场”规定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到“四个当场”,即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报案回执、当场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经。
三、成立由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部门、控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组,组长由纪检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四、控申部门受理群众对执法办案部门执行“四个当场”规定情况的投诉,将投诉情况反馈至工作组。
五、工作组定期对执法办案部门执行“四个当场”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控申部门反馈的投诉情况进行核查。
六、发现执法办案部门对“四个当场”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民警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对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
森林公安大队警情不处置、受立案审查超时限、立案不查问题管理制度
为严格落实“三项整治”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严格执法规范化,确保森林公安队伍的执法公信力,针对警情不处置、受立案审查超时限、立案不查等执法中存在问题,制定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由分局法制大队结合每月的巡查工作,重点排查本单位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警情不处置、受立案审查超时限、立案不查等问题;
2、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登记,并由办案人主动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情况;
3、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或者确实存在工作困难,由办案人撰写情况说明,交至“三项整治”工作组;
4、因民警业务能力导致的上述问题,由分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改正,杜绝同类问题的再次出现;
5、如无正常原因出现警情不处置、受立案审查超时限、立案不查等问题,导致案件办理出现阻碍、被害人遭受损失、错过抓捕嫌疑人时机的,办案民警交由政工督查室进行处理;
6、对干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7、对涉及违法的民警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森林公安大队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
(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定期公开。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四章 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林业稽查大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预防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局行政执法权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公正、公平;
(三)责任追究与责任承担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无故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三)擅自脱岗、失职或玩忽职守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刁难、勒卡或者对抵制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五)办案中徇私舞弊,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六)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责任后果的;
(二)主动呈报责任,请求组织追究的;
(三)受他人胁迫发生责任的;
(四)由于执法责任造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追究:
(一)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明知发生责任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越权执法或推诿、放弃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经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四)其它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八条 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追偿责任:因执法人员责任致使我局负有赔偿义务的,视其情节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由于执法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责任划分:
(一)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责任的,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擅自作出行政决定的,追究相应行为人的责任;
(三)有本制度第五条(一)、 (二)、 (四)项和第七条所述情形的,在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执法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四)因审核人、审批人责任的,追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五)责任是两人以上共同做出的,依其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处理;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者的错误干预不提出纠正建议而仍执行的,应承担责任;提出纠正建议,因领导者不采纳而导致执法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负责办理执法责任追究责任案件的人员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因行政执法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处分材料应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林业稽查大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办公室电话:0436-5223238.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林业稽查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证《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1、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2、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3、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森林法》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三)稽查大队负责人。
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岗位职责要求【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律、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查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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