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山东YS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YS公司)增值税发票使用行为,加强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与实施,根据YS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三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YS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正文
(一)发票保管
1、Y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的领购、开具、认证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2、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YS公司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人民币一千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人民币一千万元。
3、应按如下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设专人保管发票和专用设备;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2)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发票和专用设备;
(3)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基本联次。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票申请
1、办事人员到相关财务科领取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申请单,按要求据实填写。
2、填写清楚的发票申请单需经办人、会计、会计科长、单位负责人签字。
3、申请人持填写完整的发票申请单到财务部开具发票。
(三)专用发票开具
1、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如上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增值税发票开出后,必须在当月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日起180日内送达购货方。
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四)发票认证
1、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2、增值税发票必须在180日内认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发票作废
1、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发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六)开具红字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以上要求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第五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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