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规章
管理处
(1)作为物业管理人,管理处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本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大厦范围内):
管理人员
本物业内所有员工为本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绝不容许收取业户任何额外费用或物品,敬请业户合作,避免私自任用本物业员工作任何私人服务,而导致该员工疏于日常职守。
为加强本物业民主化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本物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业委会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利益、要求和意见,并协助管理处开展工作。业委会章程和工作细则由业委会制定,并由业主大会批准通过。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5)审议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2)遵守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3)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
(4)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业主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市、区住宅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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