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协议范本模板详细版

日期:查看:397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协议范本模板详细版


-1155700-923925


编号:___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立约人:【更多 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贷款委托人(抵押权人):


贷款受托人(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第一条 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偿还。但若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_______天仍未偿还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第二条 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具体约定。


第三条 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应一并扣收。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贷款委托人和贷款受托人的义务。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借款人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委托人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三)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四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还款方法及每月还款额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还款方法一经确定,在借款期限内不再变更。


第五条 提前还本


(一)贷款期限在_______年及以内的,不允许提前还款。【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二)贷款期限在_______年(不含)以上的,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须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向贷款委托人提出申请,经贷款委托人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其中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申请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生效,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


借款人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


提前还本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


第六条 贷款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给贷款受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放款日及时发出放款指令。


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所购买的房产等家庭财产情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五、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有权按照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通过短信提示、语音提示、上门催告等方式发送有关文件。上述方式均无效时,有权在必要时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八、保证期间,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 贷款受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贷款受托人应与贷款委托人签订具体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一、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调查、贷款资料收取、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核对以及向贷款委托人报送借款人贷款资料;


二、负责就贷款有关事宜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所有人及共有人面谈并形成有上述面谈对象签名的书面笔录;


三、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


四、负责保管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逾期贷款催收,逾期案件的诉讼等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六、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七、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有权经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情况。


八、负责贷款委托人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一、有权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配偶或共同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向贷款委托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的证明材料;


六、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七、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征得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


八、应接受贷款委托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九、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受托人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二)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三)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_______个工作日到贷款委托人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四)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被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受托人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及时提供有效扣款账户或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委托人申请扣款,或根据贷款委托人的要求通过其他方式还款。


十、借款人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委托人:


(一)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二)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一、借款人所购房屋用于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委托人要求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以及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委托人持有。


第九条 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委托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委托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三、保证期间


贷款委托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为阶段性保证,保证期间由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委托人。


四、保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合同其他条款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如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须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证责任


(一)如果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无论贷款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贷款委托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任何异议。


(三)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从保证人在其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六、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一)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委托人对其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保证人应根据贷款委托人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按照贷款委托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新担保;


(三)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保证人保证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借款人的名义向贷款委托人借款套取资金的情形。


七、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八、违约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三)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四)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 抵押条款


一、本合同中的抵押物是指借款人购建住房向贷款委托人申请贷款用作抵押担保的住房,本合同所称的抵押权人是指贷款委托人,抵押人是指抵押物产权所有人和产权共有人。


二、抵押人以本合同下列“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物清单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贷款委托人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确认抵押效力不因新旧权属证书更换而改变,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委托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四、抵押登记与预告抵押登记


本抵押条款签订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全权委托抵押权人收押、保管抵押物的抵押权属证明正本(原件)等资料。


抵押物为期房,暂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在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登记部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将取得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应自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未能在三个月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交给贷款委托人的,贷款委托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五、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抵押人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贷款委托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


(二)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贷款委托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得有任何妨碍贷款委托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六、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委托人,除国家征收、征用等法定情形外,应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贷款委托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贷款委托人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贷款委托人指定的账户。贷款委托人有权选择本条第八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三)抵押物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的,抵押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物被拆迁、征收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对于该补偿金同意按照本条第八项约定的(二)至(四)项任一方法处理。


七、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二)抵押人经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贷款委托人指定的账户。贷款委托人有权选择本条第八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包括国家征收、征用抵押物给予的补偿)所得价款、损害赔偿金及拆迁人的补偿金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按照贷款委托人要求转为质押,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四)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九、抵押权的实现


(一)借款人未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委托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条款约定的抵押物或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贷款委托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贷款委托人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三)贷款委托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


(四)抵押人与借款人一致的,贷款委托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五)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委托人实现抵押权。


(六)无论贷款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委托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委托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如果本合同项下借贷合同关系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且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则抵押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八)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抵押人也承担担保责任。


十、 违约及处理


(一)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贷款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4.处分抵押财产;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贷款委托人有权选择本条第八项约定的(二)至(四)项中任一方法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三)如果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贷款委托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抵押权,且抵押人与借款人不一致,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担保人通用条款


以下通用条款约定,除特别指明仅适用于某类担保人外,本合同项下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抵押人,下同)均须遵守:


一、合同条款的变更


(一)如果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账号、还款计划、起息日、约定还款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担保人同意仍对变更后的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担保人同意,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担保人仅依照担保条款的约定对变更前的合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更多 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三)本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应协助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应的担保变更手续。


(四)本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仍按照担保条款约定对贷款受托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费用承担


抵押人承担一切与抵押条款及抵押条款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登记、公证、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受托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担保人。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有权按扣收时贷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担保人应付款项。


四、担保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担保人同意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将担保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五、公告催收


对担保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委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六、贷款委托人与贷款受托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担保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


凭证由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七、权利保留


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变更、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对担保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贷款委托人若减免本合同项下债务,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更多 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八、担保人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担保人均应立即通知贷款委托人。担保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贷款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贷款委托人也有权参加担保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九、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担保人清楚地知悉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担保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担保人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担保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担保人具备作为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担保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担保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担保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担保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担保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贷款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担保人提供给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的。


(五)担保人确认自己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六)抵押人保证:


1.抵押人合法拥有用于抵押的抵押财产,并对之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性质、禁止(或限制)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也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委托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2.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向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五)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六)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七)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八)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委托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九)借款人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贷款委托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借款人未追加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的;


(十)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委托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十一)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一)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二)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三)保证人拒绝贷款委托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四)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五)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一)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二)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三)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四)抵押人自可以办理本合同第三十五条项下住房抵押登记手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


(五)可能危及贷款委托人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贷款委托人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贷款委托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第十三条 违约救济措施


一、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或视为违约情形,贷款委托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四)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五)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挪用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六)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七)从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八)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九)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委托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十)行使担保权利;


(十一)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十二)贷款委托人有权从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上直接划收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十三)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四)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委托人可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出现第十四条违约情形之一,未按贷款委托人要求进行改正或补救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期)或累计六个月(期)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四)借款人或保证人未将抵押物的《房屋他项权证》在与贷款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内送交贷款委托人或贷款受托人保管的;


(五)借款人未经贷款委托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拆除、出售、转让、赠与,不承担住房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系贷款受托人根据贷款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根据贷款委托人与贷款受托人的委托约定,贷款委托人拥有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合同债权、抵押权、担保权等),贷款委托人可以自行向除贷款受托人以外的其他借款合同各方直接行使和主张合同权利。


第十五条 如本合同借款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即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述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


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借款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借款人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将售房人返还的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售房人支付的赔偿损失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十七条 借款人如请求确认其与售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该合同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委托人,贷款委托人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贷款委托人依上款约定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后,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委托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委托人。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归还义务,贷款委托人有权采取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


第十八条 贷款委托人无需征求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的同意,可将贷款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但借款人、抵押人、和保证人未征得贷款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杂项约定


一、费用的承担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借款人为获取借款有关的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贷款委托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委托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公告催收


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委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三、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借款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借款人同意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借款人还同意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将借款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五、权利保留


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二、抵押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贷款委托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四、贷款受托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保证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或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六、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已办妥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采用其他担保方式的应已办妥相应的有效担保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当事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订变更协议或变更表的方式进行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四条 合同份数


贷款委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贷款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共同抵押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保证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年 月 日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


推荐阅读
扫码登录

客服微信:lbgzkf1

笔杆子文库客服微信

客服咨询

《笔杆子文库》微信端

笔杆子文库微信端

微信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