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贷款委托人
(抵押权人)
贷款受托人
借款人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您已经掌握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和担保的相关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3、您已确保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的真实、合法及有效;
4、您己确认自己及房屋全体所有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愿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和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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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委托贷款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
写) 元。
第二条 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如下自住住房,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房屋全体所有权人:
房屋坐落位置:
售房单位(人):
建筑面积:住宅 m2,汽车库(位) m2,自行车库 m2
房屋总价: 元。
以上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他项权证》(或有效的抵押权证)为准,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他项权证》(或有效的抵押权证)与以上内容发生重大不符的,借款人需征得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以实际放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上浮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已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息采用固定日还款方式,即每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正常还款按月计结息;首期和末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结息;逾期贷款按实际天数计收罚息,提前还清贷款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结息日为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第五条 贷款期限为 期(月),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借据》上载明的实际放款时间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还款方式的一种归还贷款,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变更。
(一)借款人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 期(月),每期归还本息 元,但首期和末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借款人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共 期(月),每期归还本金 元,但首期和末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
上述两种还款的计算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第七条 借款人在受托银行的扣款账号为
(附授权委托书)。同时授权受托银行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每月从指定的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该存款账户资金不足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贷款受托人可从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委托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受托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受托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贷款受托人以补登存折方式或以银行卡对账单反映贷款本息扣收结果,不再另行出具其他凭证。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借款人委托贷款受托人以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结算账户内;购买二手住房贷款的,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经贷款委托人同意,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贷款受托人处开设的账户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的,借款人委托贷款受托人采用封闭式方式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采用重新抵押自还方式的,借款人需自行筹资提前还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待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委托贷款受托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申请置换性贷款的,从其《置换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约定。
第九条 贷款发放前提条件:
(一)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应在放款前办妥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或贷款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二)以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应在放款前办妥《房屋他项权证》或贷款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更多 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十条 在满足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后,贷款委托人将根据贷款资金安排进行放款。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当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贷款罚息,贷款信息记录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如果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纠纷,均与本贷款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征得贷款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对贷款余额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如提前全部还清贷款,应在归还当期应付本息额的同时结算全部剩余本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委托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剩余部分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更多免费素材,微信d adawk01】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六)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经贷款委托人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七) 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在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妥房屋抵押登记,交存《房屋他项权证》(或有效的抵押权证)的;
(八)由于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抵押人未及时提供相应担保的;
(九)抵押物遇房屋拆迁、房屋征收,抵押人未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或双方就债权和抵押物的处理未达成一致的。
(十)借款人经济状况出现严重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的。
抵押条款
第十五条 抵押人及抵押物全体所有权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自住住房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即贷款委托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担保,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抵押期限自贷款还清之日起解除。
第十七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所计收的罚息和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过户费等)。
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有效的抵押权证)交抵押权人保管。如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贷款的,须在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该抵押物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有效的抵押权证)交抵押权人收存。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办理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暂停该笔贷款的“年冲”和“月冲”业务,并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剩余部分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
第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维修、保养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遇房屋拆迁、房屋征收等其它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抵押人应及时将此事宜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在30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由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存在毁损的风险,借款人应购买保险。借款人购买保险的,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保险赔偿金应当首先用于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务。借款人不购买保险的,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毁损,在发生毁损之日起的30天内,由借款人补足抵押物价值的毁损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与抵押物全体所有权人对抵押物的财产约定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贷款委托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同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l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l 每月归还贷款本息= 每月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 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 还款月数
每月归还贷款本息= 每月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已偿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本金-已偿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及抵押人、抵押人(房屋全体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抵押条款自办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借款人凭 “贷款本息清偿证明”到贷款委托人处退还抵押物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有效的抵押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贷款委托人无需征求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全体所有权人的同意,可将贷款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借款人未征得贷款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十条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贷款委托人可以不同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责。贷款委托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委托人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其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委托人、贷款受托人各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补充条款
(一)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名,认可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承担还款义务。
(二)借款人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性贷款,将所购住房同时抵押给贷款委托人和发放组合贷款银行,贷款委托人和组合贷款银行作为同一顺位的共同抵押权人。借款人未按公积金借款合同或者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共同抵押权人中遭受违约损失的一方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另一方有权参与处置抵押物。
(三)贷款受托人根据贷款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利息、期限等代为发放贷款并协助贷款委托人收回委托贷款,如贷款受托人发生资金风险,贷款委托人无需征得本合同各方同意,有权变更贷款受托人。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余款的3%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五)本合同使用的贷款专用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贷款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或贷款合同专用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贷款受托人 负责人签字:
(公章或贷款合同专用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签字:
抵押人(房屋全体所有权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
购买二手住房买卖双方付款约定书
立协议人:甲方(售房人)
乙方(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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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将乙方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贷款银行一次性转入 在 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由甲乙双方自行结算房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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