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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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论述,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不断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旨在筑牢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思想防线,构筑完善单位、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监督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履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有损单位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八小时以外”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的与职务、身份影响相关的活动及个人社会生活。


第四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


第五条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贯彻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坚持防微杜渐、抓早抓小;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坚持自我约束、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六条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应当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做好“十提倡”: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


2.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洁身自好,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


3.遵守家庭美德,传承、培育良好的家风家训,尊老爱幼、家庭和睦,及时劝阻家人的不廉洁、不文明行为。


4.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积极推动爱读书读好书的良好风尚,培育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素养。


5.倡导高尚的生活情趣,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6.尊重科学,积极倡导学科学、用科学,带头移风易俗。


7.倡导勤俭节约,不奢侈、不浪费、不攀比。


8.邻里团结,服从社区管理,争做文明公民。


9.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等各种便民、利民、为民的社会公益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10.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


第七条干部职工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坚决做到“十严禁”:


1.严禁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宴席、购物、健身、聚会等公共场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刻意歪曲历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


2.严禁利用手机、电话、网络等工具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错误言论和虚假信息,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权益和声誉。


3.严禁组织或参与赌博、色情、涉毒、传销、打架斗殴和酗酒滋事等违法乱纪活动。


4.严禁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5.严禁搞非组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


6.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借贷,从借贷活动中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借贷行为或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7.严禁利用职务变动、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收受礼品、借机敛财。


8.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9.严禁违反规定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10.严禁参加封建迷信和败坏家风的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或不廉洁的行为。


第八条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如实向机关纪委报告:


1.管理对象赠送钱物,推辞不掉或者无法退还的,应及时报告并上交;


2.个人持有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以及因私出国(境)的;


3.本人及子女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包括加入外籍、赴国(境)外留学、定居的;


4.本人因违纪违法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


5.本人直系亲属、配偶及子女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本人加入社团组织的;


7.操办婚丧嫁娶等重大活动的;


8.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9.被上级机关督查发现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违纪违法事项的;


10.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强化抓早抓小抓苗头,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常“咬耳扯袖”,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第九条综合运用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充分利用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等进行廉政提醒,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发挥警示警醒震慑作用。


第十条机关纪委、人力资源部建立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负面信息台账。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1.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处理;


2.干部职工违反行为的负面信息将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组织生活会、干部考察、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对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影响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体在编干部职工,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干部“八小时之外”有关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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