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TOC \o "1-2"h\z \u 总 则3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4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4
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23
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26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28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6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37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9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4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44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48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49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及管理制度51
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办法55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办法5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66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68
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80
一、总 则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项目安全环保部为项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由项目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七、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八、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项目生产经营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电建股份项目《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各项目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受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分类和目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职责和预防
第四条 制定颁布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危害的辨识、评价、监测和控制的职责和要求。
1.项目应建立或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
2.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相适应的职业健康保护设施、工具和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4.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5.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应按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及时的治疗、疗养;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6.应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补报。
7.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钻孔作业、洞室作业等场所的粉尘、噪声、毒物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地下工程进口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洞内根据围岩情况及时进行支护,通风排烟设施良好,作业场所空气质量符合要求,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齐全。
9.生活营地没有尘、毒、噪等危害因素。生活环境整洁,宿舍、食堂、厕所卫生清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消防、卫生、急救、保健设施满足需求
10.施工标段任务牌、提示、警告、限制等标志规范、齐全、标准。
1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规划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对于放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安排专人进行监控;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不得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并及时校验和维护。
第五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安全环保部是项目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规定对职业危害(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做好检测、检查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门负责预防职业危害(职业病)工程技术措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协助做好现场的监管和各项指标的检测。
第七条 工会组织对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协助各项目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对员工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参与职业危害(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职业病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员工和接触职业伤害的分包协作单位人员的管理台账,工作内容包括:岗前健康检查、培训教育、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具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严禁参与国际工程施工。
第九条 项目应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排治疗和疗养,并组织定期复查。
对新招收或新调入的员工,应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不得从事有毒有害、高危作业。
第十条 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措施,全面进行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培训教育,没有预防措施不得施工。
项目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员工掌握职业危害以及如何预防与控制等方面的职业卫生知识,清楚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清楚如何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项目部履行安全检查时,应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
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半年对具有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进行必要的作业环境监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三条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四条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项项目部的安全环保、工会等管理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对参与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的防疫体检。
项目安全环保部每年安排一次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部的工作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护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如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确保防护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在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定、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警报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作业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警示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担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的分包协作单位,要严格其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害的作业。
第二十二条 每年职业性健康检查,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并将诊断鉴定结果向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汇报(体检人数、新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名单、职业病晋级名单、发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按照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报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应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股份项目。
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第四章 项目员工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健康体检是项目对员工的关心与爱护,也是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必要保障措施。全体干部员工要本着对自身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积极配合项目组织的健康体检。各项目、专业项目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员工劳动健康的保障措施。【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一)健康体检的对象和标准
健康体检的对象为项目在岗劳动合同制员工。其中35周岁以下的员工长期在同一项目部工作,每两年至少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满35周岁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工人高级技师、技师)的员工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员工健康体检的标准为:35周岁以下每年800元/人;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每年1200元/人。
员工的健康体检费用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和项目生产经营状况适时调整。
(二)对员工健康体检的要求
1.员工的健康体检必须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分级实施。各项目、各专业项目不得将健康体检费用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员工本人。
员工的健康体检由各级综合办公室门统一组织实施。
2.项目机关每年体检医院选择由项目工会负责联系确定西安市内某医院,各项目部的员工,由项目工会负责,可委托项目工会负责联系西安某医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体检医疗机构,但所选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公立性医疗机构。
3.为长期跟踪和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各项目要建立员工健康体检档案。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协助配合。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部、专业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1.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4.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5.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6.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全项目通报批评:
1.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2.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3.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有职业禁忌的员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5.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应依据制度的建立、管理活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项目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
3.术语、定义
3.1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3.4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4.组织机构与责任
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4.1 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4.2 根据项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4.3 制定项目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4 直接领导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4.5 组织对项目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6 定期检查项目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4.7 定期听取各项目、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8 对项目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9 对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5.管理职责 【更多免 费素材,微信lbgzkf1】
5.1 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项目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 党委书记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与项目经理共同负责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⑵监督项目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各级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保障。
⑶指导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教育党员模范执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章制度,引导工会、共青团开展群众性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⑷积极组织参与项目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监督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5.3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适时组织召开项目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项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督促检查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⑸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并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5.4 总工程师职责
⑴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管理工作。
⑵ 负责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的修编和审定工作;指导工程科技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安全专项措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⑶负责组织有关职业病防治科技和职业危害相关的课题研究。
⑷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
5.5 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⑴负责项目各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操作规程的落实及监督管理工作。
⑵参与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⑶监督各作业现场的粉尘、噪音等职业危害检测情况,对现场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5.6 安全总监职责
⑴协助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项目职业健康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规程等。
⑶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⑷组织召开每半年一次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分析研究相关事宜。
⑸组织开展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活动,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⑹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并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5.7 工会主席职责
⑴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⑵ 组织工会开展和参与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
⑶监督建设项目的职业病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⑷组织总结、交流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
⑸发挥职代会职能,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重大提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⑹组织开展各种职业病防治活动,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
5.8 总会计师职责
⑴负责审定项目职业健康资金计划。
⑵ 参加重大职业病防治安全技术措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审定,在经营分析管理活动中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要求。
5.9 其他副总经理职责
⑴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职业健康”原则,做好相关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⑵参与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并提合理化建议,
5.10 安全环保部职责
⑴负责项目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⑷组织人员落实好本项目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的粉尘、天然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检测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⑸负责制定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⑹负责做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⑺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5.11综合办公室职责
= 1 \* GB2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 2 \* GB2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 3 \* GB2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4 \* GB2 ⑷综合办公室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6 \* GB2 ⑹建立、健全项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5.12 工程管理的职责
= 1 \* GB2 ⑴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 2 \* GB2 ⑵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6 各作业队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项目和项目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项目总经理是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
= 2 \* GB2 ⑵负责制订和健全本项目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应急事故预案。
⑶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进行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 4 \* GB2 ⑷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 5 \* GB2 ⑸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1 作业队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 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队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⑵ 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作业队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岗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⑶ 经常组织本队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队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⑷ 经常检查本作业队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⑸ 对新员工(包括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⑹ 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⑺ 领导并支持作业队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⑻ 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6.2 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⑴ 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⑵ 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⑶ 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⑷ 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向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四、办公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强化项目职业危险防范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项目第47号令),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项目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二、项目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三、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四、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管理培训。
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督促遵守职业危害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六、作业场所应做到
1、生产区域布置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设置;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职业危害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八、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要进行定期和日常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公布。
九、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组织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十二、建立健全各项目职业危害防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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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活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项目生活场所应遵守以下职业健康规定:
1、职工生活区集中建立在避风、向阳、辟静处,与施工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施工对宿舍的污染,尽可能给员工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2、在生活房屋、办公室内安装空调或风扇及取暖设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温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区设立职工活动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运动设施,以利于职工在空闲时间锻炼身体;
4、生活区设置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保持员工宿舍区内的卫生。室内外卫生经常清扫,保持地面干净,日常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在室外种植花草,美化环境;
5、在生活区外围偏僻处设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区内采用封闭式容器收集,然后统一倒入垃圾池,再按当地环保规定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地点统一处理。严禁随地丢弃生活垃圾;
6、生活区内设置有取暖设施的公共洗澡间,洗澡间内设置冷热水管,保证员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个人的清洁卫生。
六、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项目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应遵守以下职业健康规定:
1、食堂工作人员须经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方能上岗,并按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定期体检。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项目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
4、食品仓库必须专用,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5、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6、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7、仓库有良好的防蝇、防尘、防鼠、防盗及防潮设施,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8、餐具用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许隔顿、隔夜清洗。
9、清洗消毒要严格按照一刮、二冲、三洗、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10、餐具消毒后应放入密闭保洁柜内,不得与其它物品混放,防止交叉污染。
11、办公室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项目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12、项目卫生清扫工作应落实到人员负责。卫生清扫要求彻底,不留死角。
13、项目安全环保部应指导并监督检查卫生责任区的卫生维护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14、禁止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杂物,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场地,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15、厕所每天至少清扫两次,要做好除臭、及时清除污渍工作。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场区内各个垃圾桶必须每天进行倾倒。
16、公共区域禁止堆放各种杂物,各种必要设施需摆放整齐有序。
17、冬季雪后应及时处理。
18、必须按规定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严禁乱停放车辆。
19、各办公室应做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做到面洁(包括地面、桌面、柜面、门、墙及办公设备等)、窗明、物整齐。
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为项目综合办公室,工会配合开展工作,职责是:确定人员名单及体检项目等,并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二、工作内容
1、工会每年对项目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安全环保部协助工会每年定期对全项目职业性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行成“职业性危害因素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因素时,工会对“职业性危害因素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
3、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员工由综合办公室组织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性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1)上岗前体检
在拟聘用人员确定岗位之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职业性危害因素及职业 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的体检项目,联系体检机构安排体检。
拟聘用人员在收到综合办公室门出示的体检表后按约定日期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项目支付。
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者,项目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2)在岗期间体检
根据“职业性危害因素及职业健康体检周期一览表”,由安全环保部门确定当年度进行在岗体检的人员,项目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初排定当年度体检计划。
依据年度体检计划,项目综合办公室组织在岗期间体检。体检费用由各项目支付。
员工体检报告,由项目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备案。
(3)离岗时体检
A、从事职业性危害岗位的员工离职时,在距上次体检(包括岗前、在岗期间及其他应急性体检)满三个月之后,须进行离岗体检。距上次体检未满三个月的,以上次体检报告结果作为离职体检的数据。
B、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经项目批准离职后,由部门主管及安全环保部确认是否属于职业性危害岗位。如属于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综合办公室门出具体检机构体检表,综合办公室配合健康中心安排体检日期,员工个人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单位支付。
C、为防止未参加离职体检而离职现象发生,接触危害因素的员工离职表单须经安全环保部签字确认。经安全环保部签字确认后,于离职表单上标注体检日期,体检结果由健康中心和项目综合办公室存档备案。
(4)应急性检查
A、员工在进行岗位调动时,由部门主管对员工调动岗位进行确认,告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确定接触新的职业性危害因素时,由员工本人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体检。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按新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性危害因素确定。体检程序参照上条处理。体检合格者,予以办理调岗。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调岗。
B、当员工本人疑似患有职业病时,可临时要求项目进行联系职业健康 体检,体检费用先自行承担。体检结果确认患有职业病时,凭体检发票至财务科报销,否则费用自行承担,以上体检结果应及时知会员工本人,并要求其签字备案。
C、在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对现场接触有害因素的其他人员也应该根据情况进行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职业损害,采取相应措施。
D、安全环保部认为有必要进行应急性检查的其他情况。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E、根据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结果,分为正常、异常但与工作无关、异常但与工作有关三种情形。项目只负担与工作有关的体检异常人员的医疗。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对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F、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依照相关法规程序进行申报处理,应立即向西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G、安全环保部应及时更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名单,健康中心应健全职业健康档案的相关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 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项目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三、项目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项目综合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危化品公告 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危化品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 措施等内容。
五、项目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七、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八、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九、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项目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确定。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项目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五、项目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六、项目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七、项目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八、项目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十、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项目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十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项目部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危化品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一、各参建单位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 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二、各参建单位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三、各参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四、各参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十二、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二、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四、由项目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
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五、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项目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十三、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
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项目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环保部在项目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项目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测。项目应设立环保卫生监测小组,建立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小组具体负责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各项目部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 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项目安全环保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各项目环保卫生监测小组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项目安全环保部报告,各项目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季度向受检测的各项目通报,及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项目应及时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项目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生产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项目环保卫生监测小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各项目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本项目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项目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项目安全环保部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在建项目所在地安监项目,由其整理后存入项目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项目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项目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每年按项目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2.1 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危化品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2 “三同时”制度指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2.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 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例如铅;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危化品、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危化品、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危化品或场所;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三、职责
3.1 项目工程管理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3.2 经营管理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3.3 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3.4 工程管理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3.5 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4.1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2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4.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4.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4.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6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4.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4.8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4.9 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项目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
4.10 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4.11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12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13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4.1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4.15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1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十五、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
管理制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项目每位员工。
二、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三、项目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及管理情况。
四、项目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并逐年将体检表等其他个人资料存入到本人档案之中。
五、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职业病诊疗等其他材料。
六、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查阅制度。
七、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八、工会将不定期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六、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 为了规范我项目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二、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 50 人以上或者死亡 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 5 人以上的。
三、各参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 2 小时内向项目安全环保部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项目上级领导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五、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六、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脱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对构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
八、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
十七、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项目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项目,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1、职责 【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① 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 2 \* GB3 ②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毗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指挥部人员分工
① 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2 \* GB3 ②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③ 指挥部成员
a、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危化品处置工作。
b、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c、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二、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项目负责人、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三、项目部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方式
①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岗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②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
a、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项目综合办公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b、安全环保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项目领导及相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项目领导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项目相关人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c、项目相关人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部门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d、项目相关人员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e、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Ⅰ、在主管的指挥下,组成由项目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Ⅱ、组成由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四、项目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 119,医疗急救中心120。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危化品得当,项目内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综合办公室人员,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十八、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管理实施办法
一、一般规定
1、项目部要对可能造成人员安全健康的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应制定相关的安全、卫生标准。根据危险和有害源特点及可能的影响范围,明确规定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带。
2、施工现场具有或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场所,应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卫生的原则下合理布置;公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振、防辐射、防触电和防噪声等的规定。施工区各类传染源(物)应进行卫生清理或无害化处理。
3、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4、施工项目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源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Ⅱ、Ⅲ类标准;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5、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要求。取水水源地及饮用水蓄水设施应进行保护,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GB/T 5750.13)执行。
二、 卫生与防疫
1、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
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4、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穿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5、 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消毒。
6、施工现场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7、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生活饮用水取水区、净水池(塔)、供水管道末端进行水质监测。
8、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当发生疫情时,应对邻近居民区进行卫生防疫。
三、职业健康
1、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项目职业健康监控管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的要求执行。
2、项目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3、施工现场使用高毒物品或存在具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对高毒作业场所、具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毒物浓度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控制效果评价。
4、项目将采取措施,规避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参加与其病症不相适宜作业,不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安排未成年人员参加有毒有害或其他类型的特种作业。
5、项目应按时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十九、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
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管理工作,消除和减少职业伤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据电建股份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制订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令和行业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规定或标准为依据;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必须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害因素的种类、数量和危害程度的大小作为编制内容,注重措施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项目总工程师是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人,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编制依据: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安全及环保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安全(环保)技术规程。
在编写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时,首先应对危险因素、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在辨识评价的基础上,对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可能造成安全、环境和职业危害事故的相应因素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控制。
符合性和充分性原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必须符合现行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必须以满足安全环保管理工作需要为前提。
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必要性就是要在对施工项目进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出重大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风险程度,为减少和防止风险而应采取的相应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可行性就是在满足安全环保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结合现有的施工能力、施工机械、人员素质情况制定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就是要做到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对象明确、目的清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第二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项目部在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应编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
第六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简介:简要介绍安全技术措施要解决的对象;
2.编制依据:技术文件、标准、合同;
3.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方法、工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4.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5.检查、验收的标准。
第七条 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1.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竖井工程;
2.爆破工程;
3.大型排架和高栈桥工程;
4.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5.高处临空、临水施工工程,高边坡施工工程;
6.两层以上交叉作业、系统性电气作业、起重吊装作业;
7.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8.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9.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10.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上述工程施工(作业)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必须报项目工程科技部、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收集施工项目所处的施工环境资料、工程图纸、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并开展查勘现场。
2.收集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同类工程的技术文件。
3.开展安全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辨识、评价的资料。
第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1.根据工程情况、工期要求、现场环境开展平面规划。对具有危险性的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布置并明确标识。
2.现场勘察,确定影响作业安全的环境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危险因素。
3.根据设计文件、工期要求、施工环境、作业流程,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分析工艺流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5.根据施工设备状况和使用条件(使用时间较长、工作环境特殊),制定防止超负荷运行、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措施。
6.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特点,规定作业程序,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
7.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现场试验-修订完善的模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8.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在编制前应规范进行策划。
9.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经工程管理部、工会、安全环保部门会审。
10.分包队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经技术、安全、质量监管部门会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条 应报项目安全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
第十一条 规范编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计划。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名称;
2.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的内容和目的;
3.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4.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和负责人;
5.施工开始日期、施工计划进度和完工日期;
6.措施执行情况与效果。
第三章 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经理批准,报项目工程科技和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并报监理核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
5.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工程开工前,单位总工程师将工程概况、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合同安全技术要求等情况,向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2.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环保部参加,向参与施工作业的每一位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交底;技术措施要发放到每一个作业面。
3.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作业队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施工单位和班组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交底。
4.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利用每天的“班前五分钟安全活动”,对员工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交底。
第十五条 对相同施工项目的连续、重复施工,每季度必须进行一次重新交底。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填写安全环保技术交底记录。交底记录要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归档存放。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由项目生产副经理、工程技术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队负责执行,技术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
第四章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
技术措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和项目安全环保部应经常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掌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经费提取比例及其使用情况,注意控制项目现场施工总平面图的实施,控制项目现场安全、环保设施及警示标识平面图的实施。
项目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工作人员应掌握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完善对作业过程的巡视。
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情况每周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中所要求的安全设施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总监应组织工程技术、安全环保部、质量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应同时邀请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实施后,应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性。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应由工程技术部进行修订和交底。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落实形成的安全环保防护设施,应由工程技术、安全环保部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有效状态。遇有损毁、失灵、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护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环保部对项目部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要规范建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管理台账。
项目部按季度发布安全技术管理简报;项目工程科技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所属基层单位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布检查考核通报。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之前或停工三个月以上复工前,必须编制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规划,绘制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安全环保设施、警示标识及标志平面布置图。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应依据制度的建立、管理活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号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现场布置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职业病 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危化品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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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项目部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程、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五条 项目部是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一) 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达到100%;
(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志设置率达到100%;
(三)粉尘、毒物、噪声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
(四)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100%;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七)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达到100%;
(八)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投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
(九)接触放射性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
(十)新增职业病人数为零。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是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项目部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项目部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是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二)负责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指导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工作,制定职业健康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四) 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和监督;
(五)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
(六)开展职业危害检查、统计等工作;
(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八)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门
(一)负责组织职业病的工伤保险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岗位;
(二)负责待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负责提供新上岗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和资料 ;
(四)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告知。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工程技术措施的编制与管理,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科技创新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制定控制措施,编制项目职业病防治规划。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并将填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上报上级级安全环保部。
第十七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投资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健康管理措施,防止职业危害:
(一)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四)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结合职业健康管理实际,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限于):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投资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作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投资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项目部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当配备与辨识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的监测仪器,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作业人员公布。【更 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三十四条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供应商需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各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采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有供应商提供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项目部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项目部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作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作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四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作业人员,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单位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并按相关要求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二)项目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职业健康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日常管理情况(根据项目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表内容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
2、统计职业病病例发生情况(见附件3)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名册(见项目《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3、年度自评报告(根据附件2《水电十四局有限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评价表》开展自评得分);
4、重大违规情况;
5、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6、下年度工作计划;
7、其他工作内容。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应开展日常的职业健康管理和检查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及安全大检查中同时检查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更多免 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四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主要方式:现场检查、仪器检测、查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文件、报表、过程记录。职业健康检查内容按《中国水电十五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检查表》(见附件1)。
第四十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健康违规、违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一般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整改。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隐患、评价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改的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部位和内容、整改措施建议、整改日期、经费来源、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员,做好相关记录、由各单位安全环保部存档。
第六章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按照局《职业健康监护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永久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作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第四十九条 员工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作业人员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五十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作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投资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三)其他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健康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操作规程。【更多 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项目部应当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重新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五十三条 在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教育中,应包含对职业健康的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在与外协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对所有外协队人员进行作业场所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进行培训。
第八章 整改治理与奖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部负责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
(四)未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未定期进行维护、检测或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的。
(六)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
(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健康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其设备、材料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二)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职业病,是指作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高温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工作场所,是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投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第五十八条项目部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二、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水电十五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更多免费素材,微信 lbgzkf1】
第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一)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二)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三)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四)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五)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施工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六)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七)为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四条项目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项目部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协作队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由各项目部监督各协作队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人员的复查诊断工作,在岗、离岗、待岗的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日常监护
第八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劳动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作业人员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
第九条项目部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各单位、项目部按照属地原则,委托单位、项目所在地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项目部应当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计划,并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职业健康检查申请,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地点等。
第十一条项目部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为了系统的开展职业健康监护,项目部可选择相对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作业人员劳动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的每年检查一次,未超过国家标准的每2年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离岗时,应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作业人员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工单位应将相关健康检查记录转至离岗人员新的工作单位或所属劳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一) 疑似病例每半年随访检查1次,连续随访5年未确诊的不再随访;
(二) 离岗后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局内职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噪音和机械尾气等,具有慢性健康影响和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的特点,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随访时间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10年以下的随访15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10年以上的随访21年;随访检查周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作业人员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第十八条 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待岗的由原单位组织实施,在岗的由现用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作业人员,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新诊的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调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各单位应积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并发症。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复查的费用。
(一) 在岗职工由各单位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
(二) 离退休人员和职业病患者复查的费用由项目财务核拨。
第二十二条 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各用工单位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局安全环保部,由局和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报工作。
职业病患者工伤认定后,由局和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将相关资料提交其工会组织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永久保存。施工项目部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项目存续期间由用工单位管理,项目结束后交由所属劳务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作因工作关系局内部调动,监护档案应及时转入新单位进行管理。人员办理调离、离职手续后应封存监护档案,并至少保存档案5年备查。各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名册(见附表1)和职业病人员名册电子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建立的作业人员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作业人员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相关职业健康损害作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6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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